(一)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被确立为一种民法上的有名合同,而这种为《民法典》所确立的合伙合同,是狭义的合伙合同,即合伙人为组建合伙体,即合伙组织,而订立的合伙合同。反之,当事人不以组建合伙体为目的而达成的在民事活动中相互配合、协作的约定,如作为所谓“合同型合伙”基础的合同,并非《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合同为多方法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有名合同,基本上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构成对方义务的内容;反之,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则构成对方权利的内容。比较而言,合伙合同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其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则具有平行性,即一方合伙人的权利,是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一方合伙人的义务,也即是其他合伙人的义务。
2.当事人可以通过入伙方式加入合伙合同,成为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的多方法律行为的特征,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即合伙人地位,可以采取缔结合伙合同的方式而取得,也可以采取加入一个已经成立的合伙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即入伙。(www.xing528.com)
3.合伙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由于《民法典》上的合伙合同以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体为目的,而各合伙人对合伙体所负债务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品行、能力对于其他合伙人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由此决定了合伙合同强烈的人身信任性特征。这一特征是合伙合同中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基础。
(二)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由此便引出《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法律逻辑上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体的一种形式,即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体,但合伙体的类型则并非仅以合伙企业为限,任何以合伙形式构建的组织体,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为合伙体。由于任何合伙体均需以合伙合同作为基础,故《民法典》上的合伙合同法律制度,就是针对作为任何的合伙体之基础的合伙合同所作的一般性规定,而《合伙企业法》则是针对“合伙企业”这一特定的合伙体所作的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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