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之,第三人并不知晓委托人的存在。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之,第三人并不知晓委托人的存在。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意味着:
1.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基于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基于行纪合同,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在行纪合同所涉及的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中,不存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披露制度,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各自履行。
【训练】甲委托乙寄卖行出售自己的1台电脑。现乙以自己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1.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www.xing528.com)
回答:乙、丙。
2.如果丙不付款,致甲遭受损害。乙能否对甲披露丙后,由甲直接请求丙付款,并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回答:否。此时,甲有权追究乙行纪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而乙有权追究丙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3.如果甲不交货,致丙遭受损害。乙能否对丙披露甲后,由丙直接请求甲交货,并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回答:否。此时,丙有权追究乙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而乙有权追究甲行纪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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