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还是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应视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而有所不同。
(一)相对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如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原则上,该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二)相对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1.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的确定。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的,该合同成立时,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2.合同履行时的披露与抗辩权延续。
(1)受托人向委托人的披露。合同履行时,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委托人利益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原则上,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二,委托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训练】乙受甲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现丙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乙可向甲披露丙。
1.乙向甲披露丙后,谁有权请求丙交付货物?
回答:原则上,甲应直接请求丙向自己交货。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丙不愿以甲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除外。
2.经查,乙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付款后10日,丙应交货。现因乙迟延付款,丙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现乙向甲披露丙后,甲直接请求丙向自己交货。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回答:丙能够依据对乙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交货。
(2)受托人向第三人的披露。合同履行时,因委托人违约,导致第三人利益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之间,选择一个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一旦选择完成,不得再作变更;
第二,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训练】乙受甲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交货后10日,乙应付款。丙交货后,甲未将货款给乙,导致乙无法向丙付款。现乙向丙披露甲。
1.丙可以请求谁支付货款?
回答:丙可以在甲、乙中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一旦选定,不得再变更。
2.如果丙选择甲作为相对人。经查,甲不付款的原因,是乙与丙订立合同时,超越委托权限。现丙请求甲支付货款,甲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甲可以乙超越委托权限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即甲可对丙主张甲对乙的抗辩权。
3.如果丙选择甲作为相对人。经查,甲不付款的原因,是丙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现丙请求甲支付货款,甲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甲可以丙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不对丙付款。即甲可对丙主张乙对丙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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