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揽人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定作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承揽合同。
(二)定作人的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如前所述,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主要工作承担亲自完成的义务。承揽人违反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未行使解除权,或者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适用上述“承揽人将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规则,即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无需任何法定事由,可以随时变更、解除合同。但是,若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为定作人所享有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成权,其区别在于:
(1)条件不同。定作人法定解除权的享有,须以存在法定事由为前提,即在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予第三人时,定作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任意变更、解除权的享有,则无需法定事由,定作人可以随意地变更、解除承揽合同。
(2)效力不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既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www.xing528.com)
(3)后果不同。定作人因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予第三人,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相反,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因行使任意变更、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即将完工时,甲变更设计方案,要求乙砸掉成品重新制作。甲是否有权提出重做要求?
回答:是。甲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是须赔偿乙因此造成的工时、材料损失。
2.如果乙擅自让丙为甲制作电视墙。甲能否解除与乙的承揽合同?
回答:是。此时,甲解除与乙的承揽合同,既可依据法定解除权,也可依据任意解除权。但是,若甲依据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须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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