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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探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优先顺序的确定,同样适用上述规则。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

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探讨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将同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保理人,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各保理人的受偿顺位是: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各保理人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各保理人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优先顺序的确定,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训练】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1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订立保理合同,通知了乙公司;1月3日,甲公司与B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将债权出质给B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1月5日,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办理了保理登记;1月7日,甲公司与D公司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D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1月10日,甲公司与E公司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E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现乙公司的债务到期,A银行、B公司、C银行、D公司、E公司的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回答:B公司(最先办理质押登记)——C银行(其次办理保理登记)——A银行(最先送达保理通知)——E公司(其次送达债权让与通知)——D公司(债权让与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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