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从保理合同的订立程序来看,保理人与转让人订立保理合同之前,须向债务人核实基础关系的真实情况。故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又与债权人约定变更、终止基础关系的,对保理人不发生不利影响。
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由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存在,保理人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才存在,故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被称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
(一)不存在基础关系的保理合同
在不存在基础关系的情况下,保理合同的本质是转让方将一个并不存在的、对他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就是,保理人是否有权请求并不负担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从保理合同的订立程序来看,保理人与转让人订立保理合同之前,须向债务人核实基础关系的真实情况。这意味着,善意的保理人有理由相信其所受让的债权,是真实有效的,此项信赖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该应收账款为虚构的除外。
【训练】甲对丙银行谎称,甲与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与丙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将对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丙银行,乙对该合同予以确认。现丙银行请求乙支付价款,乙可否以与甲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拒绝付款?(www.xing528.com)
回答:否。但是,若丙银行知道此事的,乙可拒绝付款。
(二)保理合同订立后的基础关系变更
由于债权人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后,应收账款债权已归属于保理人。故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又与债权人约定变更、终止基础关系的,对保理人不发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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