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民法上,商事合同、融资合同一般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保理合同也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之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所订立的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理合同的本质是债权让与合同,其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为内容,保理人即债权让与的受让人。因此,《民法典》第769条规定,合同编第16章对保理合同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保理合同又具有与一般的债权让与合同不同的法律规则。
2.保理合同是商事合同,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作为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
3.保理合同具有融资功能,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目的,通常在于以将来到期的债权,换取即刻可得的资金。因此,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所支付的债权受让金,具有融资款的性质。
【训练】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但甲公司现在急需资金,甲公司应怎么办?(www.xing528.com)
回答:甲公司可与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将该债权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款。
4.保理合同中保理人所受让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768条之规定,为可以办理登记手续的债权。其债权一经办理登记手续,即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5.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在我国民法上,商事合同、融资合同一般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保理合同也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之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所订立的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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