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事由,是指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事由之外,融资租赁合同专有的解除权事由,其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一)买卖基础丧失
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合同基础丧失,融资租赁合同即陷入履行不能。此时,出租人、承租人均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合同基础丧失的情况下,原则上,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及标的物,或买卖合同因出租人的原因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除外。在上述例外情形下,买卖基础的丧失非因承租人的原因所导致,故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承担买卖合同基础丧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训练】甲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后,融资租赁公司从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交付于甲公司。现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
1.买卖合同被撤销,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是什么?
回答: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
2.甲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谁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回答: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3.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赔偿因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回答:原则上可以。(www.xing528.com)
4.经查,融资租赁公司干预甲公司选择出卖人及标的物。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赔偿因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回答:不可以。
5.经查,买卖合同系因融资租赁公司对乙公司实施胁迫而被撤销。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赔偿因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回答:不可以。
(二)承租人违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具有法定违约情形的,出租人一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融资租赁物,并以之变价受偿。根据《民法典》第752、753条、《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5条之规定,承租人具有如下事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其行为构成对融资租赁合同上的重大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承租人上述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行为,性质为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发生善意取得,则需要根据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加以区分:出租人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出租人所有权未经登记的,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2期以上或达总租金额的15%以上,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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