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由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融资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与租赁合同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类型,其具有如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功能,在于当承租人需购买机器设备等融资租赁物但却缺乏资金时,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融资。与银行的融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并不将融资款直接交付于承租人,而是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融资租赁物,并交由承租人使用,即融资款表现为买受融资租赁物的价金。相应的,承租人依约所应交付的租金,本质上就是对出租人融资款的本息偿付。正是由于这一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为具有金融营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合同是所有权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融资方式所导向的结果,就是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所享有的融资租赁物上的所有权,进而可起到担保自己租金债权的作用。为强化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担保功能,《民法典》第745条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设置了登记制度,经过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训练】甲公司欲购买A型设备与B型设备,但缺乏资金。
1.甲公司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后,与乙公司订立A型设备买卖合同,乙公司将A型设备交付于甲公司。
(1)乙公司交付后,A型设备是谁的?
回答:甲公司的。
(2)如果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该A型设备,银行可否提出异议?
回答:否。
(3)如果甲公司宣告破产,银行可否对该A型设备行使取回权?
回答:否。
2.甲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购买B型设备并向甲公司出租。合同订立后,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的B型设备。随后,乙公司将B型设备交付于甲公司。
(1)乙公司交付后,B型设备是谁的?
回答:融资租赁公司的。(www.xing528.com)
(2)如果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该B型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可否提出异议?
回答:可以。
(3)如果甲公司宣告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可否对该B型设备行使取回权?
回答:可以。
3.融资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运作方式可知,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倘若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融资租赁物即将被出卖人取回,融资租赁合同将陷于履行不能。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融资租赁合意,无需租赁物的实际交付,融资租赁合同即可成立。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达成的融资租赁合意,须采取书面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的运作,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三方当事人。但是,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依然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训练】甲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后,再将机器设备A租回,并应在未来5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订立后,融资租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价金100万元。甲公司开始依约支付租金。
1.该项交易对甲公司的意义是什么?
回答:获得了100万元的融资款。
2.甲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为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融资租赁关系。
(二)融资租赁物的风险承担
融资租赁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在融资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承担。融资租赁物风险承担问题的核心在于,在融资租赁物已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仍应当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751条之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物的风险承担,以租赁物的交付为分界:融资租赁物交付前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反之,融资租赁物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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