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承租人保护措施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承租人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为维护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稳定性,法律设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两种特别的保护手段。因此,在受让人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消灭。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因法院的执行,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承租人保护措施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为维护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稳定性,法律设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两种特别的保护手段。据此,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性。故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承租人保护,又被民法理论界定为“债权的物权化”现象。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中的承租人所受的保护,须以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物为前提。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概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突破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使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具有了物权特征。在我国民法中,只有不动产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动产承租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享有,并不以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的情形为限。租赁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或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租赁物出卖的,不动产承租人依然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2.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房屋租赁中,出租人欲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即告知出租人房屋即将被出卖的事实。出租人事先通知的意义,在于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提供条件。

(1)“合理期间”的界定。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在出卖前15日通知承租人。但是,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机会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3.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出租人出卖不动产租赁物于第三人时,具备如下情况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根据民法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在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于第三人,且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共有物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训练】甲乙将按份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丙后,甲欲将其共有份额出卖给李四。现乙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的共有份额,丙能否对该共有份额主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回答:否。

(2)出租人将不动产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出租人向其近亲属转让不动产,系出租人家庭内部的财产流转,出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比承租人更为优先的取得该财产的权利,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此时,视为承租人对其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4)出租人拍卖不动产租赁物,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其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拍卖程序中得到实现。因此,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对其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5)受让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优先于受让人的普通债权,但仍不得对抗取得不动产租赁物的受让人的所有权。因此,在受让人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二)“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概述。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承租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其租赁权不受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影响的法律现象。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时,原租赁合同发生出租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即受让人取代了出租人,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新的出租人,因此,原租赁合同在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不仅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也可以向租赁物的受让人主张,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因而呈现出物权的特征。(www.xing528.com)

在我国民法上,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则,并不以不动产租赁为限,任何承租人均可受到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因此,对于不动产租赁而言,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之场合,承租人首先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还可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保护。对于动产租赁而言,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之场合,承租人只可寻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保护,而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1)租赁物上抵押权的限制。

第一,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训练】甲将汽车抵押给乙。现乙实现抵押权,将该汽车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后,才发现该汽车由丁承租。现丙请求丁返还汽车,丁则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

1.经查,乙的抵押权成立于租赁之前:

(1)若抵押权已经登记。丁能否对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回答:可以。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2)若抵押权未经登记。丁能否对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回答: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若丁占有汽车时不知汽车上存在乙的抵押权的,丁可以对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反之,则不可以主张。

2.经查,乙的抵押权成立于租赁之后,丁能否对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回答:可以。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事由。

(2)租赁物查封、扣押的限制。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因法院的执行,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