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金钱,并于未来向贷款人返还本金或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根据贷款人是否为依法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两类。在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如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的借款、非金融机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为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款合同。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借款合同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所谓消费借贷合同,是指以消耗物为标的物,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以借入方未来向出借方返还相同种类的消耗物为内容的合同。因此,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相同,基于金钱“占有即所有”的法律特征,借款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不同的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取得借入金钱的所有权后,须承担返还义务。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在我国民法上,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具体来讲:
1.要式合同或不要式合同。金融借贷为要式合同,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间借贷则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款项的交付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民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则要进行进一步的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合同,以借贷金钱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款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中,借贷金钱的交付,以借款人取得金钱的支配地位为要件。
【训练】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约定达成后,张三将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交予李四,但未告知李四银行卡密码。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李四未取得借贷金钱的支配地位,张三未完成交付,借款合同并未成立。
3.双务合同或单务合同。基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诺成性,金融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承担放款义务,借款人则承担还款义务。基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成立后,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的放款并非义务,而是自然人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条件。
【训练】甲乙书面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甲尚未将出借金钱交付于乙。
1.如果甲是银行:(www.xing528.com)
(1)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是。金融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甲是否承担交付金钱义务?
回答:是。金融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甲未如约放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乙均是自然人:
(1)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甲是否承担交付金钱义务?
回答:否。金融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甲未如约交付金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金融借贷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在金融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有息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成LPR计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无息借款。当事人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推定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款合同,则推定为有息借款,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借款人违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是控制贷款人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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