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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的一般事由分析及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法定解除权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合同中均可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的事由。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表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甲所迟延履行的是次要债务,故乙不得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权的一般事由分析及优化

一般法定解除权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合同中均可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的事由。一般法定解除权事由包括如下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产生,需要以“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其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陷入履行不能。

(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作出的,将于债务到期后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前者如通过书面、口头方式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后者如转移财产、处分机器设备等。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表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迟延履行成为合同的解除事由,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即主给付义务,如交货债务、付款债务。反之,债务人迟延履行次要债务,即从给付义务的,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从给付义务履行影响合同根本目的之实现的除外。

2.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仍不履行。

【训练】甲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并连同发票一同向乙交付。

1.如果甲将汽车交付于乙,但未如约交付发票,经乙催告数次,甲仍未交付发票。乙能否以甲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回答:否。甲所迟延履行的是次要债务,故乙不得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2.如果甲到期未向乙交付汽车,履行期届满后的次日,乙能否以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解除合同?

回答:否。乙须向甲催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甲仍未交付汽车的,乙才能够以甲迟延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四)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也包括其他违约事实;包括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次要债务的不履行。总之,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根本违约。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训练】甲将于2020年2月14日结婚。甲与乙订立婚纱买卖合同,约定乙应在2020年2月14日前,将甲所订购的婚纱交付于甲。及至履行期,乙未能如约交付婚纱。甲能否立即解除婚纱买卖合同?

回答:可以。乙构成根本违约。

(五)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情势变更的事由,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的异常变动,不同于正常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波动,因而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未来的基本预判被颠覆,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故而应允许因此遭受不利的一方,享有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后果,并非合同履行不能,而是按照原合同履行违反公平原则,这是情势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关键所在。

【训练】甲乙订立A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价格100元/件的价格将A货物出卖给乙。合同履行时,因发生当事人始料未及的金融危机,导致A货物价格上涨为800元/件。(www.xing528.com)

1.本案例中价格的上涨是否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回答:否。发生了情势变更事由。

2.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后果将会如何?

回答:对出卖人甲明显不公平。故甲有权变更或解除该买卖合同。

(六)债务人无需继续履行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不仅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的请求,而且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七)违约方的解除权

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训练】甲商城将1间商铺出租给乙,约定租期10年。乙承租不久,因经营状况不佳,乙请求甲商城减租遭拒后,遂停止支付租金,甲商城则基于双务合同抗辩权,对乙所承租的商铺中断供电,致使乙无法继续经营,由此形成长达1年的僵局。

1.谁有权解除该商铺租赁合同?

回答:甲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不待言。而乙作为违约方,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对于所欠付的租金及相关违约责任,是否应当承担?

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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