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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流程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同解除的类型《民法典》第158条、第562条、第563条共同组成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事由或类型体系,包括合同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供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除了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外,还会就合同解除后的后果达成一致。由此可见,一方根据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时,法院应对违约程度和合同目的两个因素加以审查,以确定该方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流程详解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出现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自行、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终止的情形。在功能上,合同解除制度保障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履行障碍,包括预期违约、履行僵局、履行不能等情形时,及时终止合同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及时摆脱合同权利义务的束缚。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民法典》第158条、第562条、第563条共同组成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事由或类型体系,包括合同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供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1.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自缔结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变更协议给合同附以解除条件,约定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如甲将自己1套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并约定一旦甲旅居德国的儿子回国定居,则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被规定于《民法典》第158条第3句当中,即“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相较于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的特点在于,当事人既无需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也无需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告解除。(www.xing528.com)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也称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通过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协议解除的本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除了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外,还会就合同解除后的后果达成一致。所以,协议解除是妥善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3.解除权解除。解除权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解除权的行使,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解除权的来源不同,解除权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备特定事由时,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解除权。实践中,经常有一方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约定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非常苛刻的解除事由,导致滥用约定解除权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由此可见,一方根据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时,法院应对违约程度和合同目的两个因素加以审查,以确定该方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解除权。根据法定解除权适用的范围不同,其又可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别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前者指法律规定于合同总则之中,因而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的解除权;后者则是指法律规定于合同分则之中,因而只可适用于特定有名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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