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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及其条件与目的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说明书的交付义务和价款支付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至少绝大部分不是,所以乙无权在此情况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民法中,双务合同抗辩权分为三类,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同时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免除抗辩权人一方的履行义务,属于延缓性抗辩权。因为即使乙转移资产,其还是拥有履行很小金额支付义务的能力,所以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及其条件与目的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之间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一方债务的负担以另一方债务的负担为条件。相应的,倘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则对方当事人就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抗辩权遵循“等价抗辩”原则。该项原则的表现形式有二:

1.给付义务性质上的等价性。即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时,对方可相应地不履行主给付义务;一方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时,对方不得以不履行主给付义务进行抗辩。

【训练】甲、乙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除交付设备的义务外,还要交付3套说明书,但未约定交付义务和支付价款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其中,设备为通用设备,其使用不以查阅说明书为前提。

1.如果甲在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后,要求乙支付价款;乙以甲未履行说明书交付义务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于法无据。说明书的交付义务和价款支付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至少绝大部分不是,所以乙无权在此情况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如果设备是特种设备,查阅说明书是使用设备的必要条件,此时乙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回答:可以。此时,说明书的交付,已与设备的正常使用相关联,故未交付说明书,意味着设备交付义务未完全履行。

2.给付数额上的等价性。即在一方债务标的为可分物的情况下,其因对方不履行债务而为的抗辩,应当与对方未履行债务的数额相适应。

【训练】甲乙订立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卖苹果100公斤,乙应支付300元价款。乙向甲支付全额价款后1周内,甲向乙交付苹果。现乙如约支付了150元价款,甲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交付100公斤苹果?

回答:不行。甲只有权拒绝交付50公斤苹果。

民法中,双务合同抗辩权分为三类,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给付义务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得以拒绝履行所负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免除抗辩权人一方的履行义务,属于延缓性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须为双务合同;

(2)合同双方互负之义务无约定或法定的履行先后顺序,且履行期限已届满;

(3)须以相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前提;

(4)义务履行须尚为可能。

(二)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也被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减弱,以至于可能难以履行其负有的对待给付义务时,终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义务方提供必要担保,否则先履行义务方得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

(1)须为双务合同;

(2)双方相互负有的义务,存在约定或法定的先后履行顺序;(www.xing528.com)

(3)须存在先履行义务方的法定不安事由。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后履行债务一方存在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先履行一方的不安事由:

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通过最后一项兜底条款,不安事由实际上就有了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程度要求。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1个月后乙付款。交货期限届至,乙请求甲交货。此时,甲发现乙存在转移资产的情况,但乙的付款义务仅为很小的金额。此时,甲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回答:不享有。因为即使乙转移资产,其还是拥有履行很小金额支付义务的能力,所以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在满足前述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

(1)先履行义务方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

(2)相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就其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合理期限内,相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则推定其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此时,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如不能证明存在不安事由,而擅自中止履行自己已到期的债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针对依约定或法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履行请求,得以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权利。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1个月后乙交货。付款期限届至,甲请求乙交货,乙如何应对?

回答: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实践中,很多转口贸易都是先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然后交货,因为出卖人往往在收到货款后才向自己的上游厂商购买货物,最终由出卖人将其从上游厂商受领的货物交付买受人。这样买受人先付款就成为启动整个交易链条的按钮,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为满足此类交易而产生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须为双务合同;

(2)双方相互负有的义务,存在约定或法定的先后履行顺序;

(3)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

(4)须是先履行义务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在客观上能够被履行,因为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还是促使先履行义务方履行合同义务。

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一方面保护合同双方既定的义务履行秩序,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该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情形,而且可以保障后履行义务方能够及时通过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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