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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与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如下:(一)给付义务的履行给付义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合同确定,并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甲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与方式

合同履行,主要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方法、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一系列问题,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处理合同履行中的上述问题。具体而言,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给付义务的履行

给付义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合同确定,并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给付义务的履行规则是: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给付义务应当由合同义务方履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实践中,合同义务方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由自己的履行辅助人履行,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履行,后两者的履行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合同义务方自己的履约行为,履行效果直接归于合同义务方。

【训练】甲、乙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公司指令公司司机张某,并委托运输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交货。

1.甲公司是否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回答:甲公司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大多数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都系用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结果进行相互交换,最终完成交易,所以合同法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关心合同义务由谁履行的问题。

2.若张某或丙公司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货物毁损,导致迟延交付,甲公司是否有权以货物毁损系第三方原因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不能。无论是履行辅助人张某,还是受托履行的第三方,履行效果直接归于甲公司,所以货物毁损在甲、乙合同关系中应被认定为甲的行为,甲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不仅如此,即使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毁损,且张某和丙公司并无任何过错,甲公司也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行为适当。履行行为适当是指合同义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包括标的数量、质量)、约定期限、约定地点、约定方式,或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须根据合同条款补充规则,即《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确定合同义务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实际上,第511条的内容既是立法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出的默认规则,也是为履行行为“适当”设定的一般标准。

【训练】甲公司与某地国土资源局之间订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违约责任等,但未约定出让金支付期限。10月1日,国土资源局催告甲公司于1周内缴纳出让金,甲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国土资源局以甲公司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为由解除了出让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国土资源局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应认定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之规定,债权人国土资源局欲确定履行期限的,须请求甲公司履行,且必要准备时间经过后履行期限方届满;最后,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须满足履行期限届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条件,本案明显不满足。本题是一宗实践案例,甲公司在庭审中称出让金金额高达4亿元,国土资源局限定的1周时间明显过短,审判法官采纳了这一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国土资源局无权解除合同。从本案看,履约的适当性既是对债权人的保障,也是对合同义务方的保障,其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满足了法律对诚实信用的最低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12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中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的债务履行时间,即“交付”时间的确定规则:

(1)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服务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www.xing528.com)

(3)电子合同的标的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附随义务的履行

为保障合同双方有序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规定由当事人负有的各项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即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负有的一般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如下:

1.注意义务,即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因当事人的地位、职业、判断能力,以及合同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则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或分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训练】甲委托乙搬运公司搬运钢琴。在搬运过程中,乙公司员工不慎将甲家的古董花瓶打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应当。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甲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将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防止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此,除《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外,《民法典》合同编还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通知义务。例如,第590条第1款第2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训练】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应于2月1日至2月10日之间将标的物运至乙公司所在地。甲于2月5日将货物送至乙公司所在地,发现乙公司未营业,导致乙公司于第二天才收货。合同是否存在乙公司受领迟延的情形?

回答:不存在。合同即使未约定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到货通知义务,甲公司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承担通知义务。甲公司在履行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存在先前违约行为,所以不发生乙公司受领迟延的违约情形。

3.协助义务,即在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相对方应当对义务履行给予必要的协助。应当注意,协助义务仅限必要,应当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加以认定。例如,甲委托乙搬运公司搬运钢琴,即不能认为在乙公司员工搬运钢琴过程中,甲负有参与一起搬运的义务。

4.保密义务,即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履行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信息。实践中,保密义务涉及的秘密非常宽泛,几乎涵盖当事人的所有信息,甚至是合同本身。

【训练】明星甲女士与靓丽美容中心订立服务协议,由美容中心对其面部实施美容手术。治疗期间,甲女士发现美容中心将其在该中心美容的消息放在商业广告中予以公布。对此,甲女士有哪些权利?

回答:除了请求美容中心承担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还有权以美容中心违反法定保密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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