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民法上,合同义务包括如下类型:
(一)给付义务、法定诚信义务
给付义务,即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基于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向债权人给付财产或者劳务的义务。在不同的合同中,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各不相同。
法定诚信义务,是指法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彼此照顾的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合同中,法定诚信义务的内容并无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不仅法定诚信义务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周三下午甲到乙处取货。
1.如果乙前来取货,甲应将货物交付给乙的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
回答:给付义务。
2.如果甲临时有事不在,故提前通知乙改日再来,以免白跑一趟的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
回答:法定诚信义务。
区分给付义务与法定诚信义务的法律意义在于:
1.来源不同。给付义务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加以确定,法定诚信义务则由法律规定加以确定。应当注意的是,法定诚信义务的目的是维护诚实信用的整体性的合同履行秩序,具公益性质,故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强行法的色彩。
2.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重做、更换、降价;而违反附随义务的,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其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责任,性质为期待利益的赔偿;当事人违反法定诚信义务的后果,是违法法定诚信义务的赔偿责任,性质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上述两种性质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完全不同。
(二)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由当事人约定,决定合同类型,并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也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的,辅助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义务。
【训练】甲、乙达成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出卖人乙除了交付机械设备之外,还须交付设备合格证。在这个合同法律关系中,哪些是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回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卖机械设备,所以交付机械设备和支付价款的义务为主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合格证则为从合同义务;而乙向甲交付设备前向甲进行通知则是附随义务。(www.xing528.com)
区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意义在于:
1.功能不同。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从给付义务一般不具备这一功能。《民法典》合同编是根据主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规定各种典型合同类型的。分析和处理具体合同纠纷,首要任务即根据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确定合同类型,进而确定应当适用哪一个类型项下的法律规定。
【训练】海鲨旅游公司与崂山风景区管理局订立合作协议,约定海鲨旅游公司专营一条旅游线路,并每年支付固定的资源使用费。问,合作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回答:从海鲨旅游公司的主要义务内容看,合作协议没有共担风险的内容,故在大的合同类型上,应当属于财货使用型合同,资源使用费是海鲨旅游公司使用旅游线路所支付的使用费。该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2.违反义务的后果不同。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未违约一方才可能有权解除合同;违反从合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未违约一方方有权解除合同。
【训练】甲、乙达成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出卖人乙除了交付机械设备之外,还须对买受人甲的员工进行使用培训。在乙到期不交付设备和不进行员工培训的两种情形下,甲是否都能够解除合同?
回答:乙负有的交付设备和培训员工两个义务中,前者是主合同义务,其决定了合同性质为设备买卖合同,后者是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中,第3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的主要债务就是主合同义务,即上例中交付设备的义务。故,经催告,乙还是不交付设备,甲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的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的是违反从合同义务,即上例中对员工进行培训的义务,则需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标的设备是通用设备,一般的操作人员都能够操作,此时不能解除合同;如果该设备是专门设备,不经过培训员工根本不会使用,将会导致设备无法使用,则不对员工进行培训即会导致主合同义务即使履行了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此时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诚信义务: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根据当事人对法定诚信义务的承担时间,法定诚信义务又可分为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磋商阶段,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作、保护、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在大的类型上属于民事交往中的注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为维护和保障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合同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除约定给付义务,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附随义务,构建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秩序。例如,商务咨询协议,委托人即可就受托咨询人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为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合同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以及回收旧物等义务。
【训练】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软件,软件交付且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开发费用后不久,乙公司即将软件源代码泄露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在委托开发协议未约定开发方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回答:有权。因为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完毕后,开发方承担保密义务是一项后合同义务,虽然没有约定,但《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了合同履行完毕后开发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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