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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和生效条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要约人同意或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履约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根据要约,乙应当以付款方式承诺。除非甲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其为有效承诺。收到要约后第二天蓝星公司即加急寄出承诺信函。由于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意的达成,故无论是通知承诺,还是履约承诺,均不得撤销。

承诺的方式和生效条件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享有承诺自由,故其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或对要约不予理会。承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以外的人所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诺,而是新要约。

3.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即采用对话或非对话的方式作出。在要约人同意或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履约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

【训练】甲在网上发布要约,明确“愿意购买的,将价款打到指定账户,款到发货”。乙看到该要约后,向甲发送电子邮件,表明愿意购买。此时,乙是否作出承诺?

回答:否。根据要约,乙应当以付款方式承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间内送达要约人。

(二)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达成合意,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的承诺变更了要约的内容,那就要根据其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改变了要约中的交易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中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其“承诺”是对要约的重新要价,故不构成有效承诺,而是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未改变要约中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对要约内容所做的变更。如受要约人的表达中,添加了要约中没有的法定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性条款,或者在要约范围内的表示等。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训练】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回函称:“愿意成交,但需再加一条:如甲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将追究违约责任。”乙的回函,性质及效力如何?

回答:乙对要约添加了法定权利义务条款,作了非实质性变更。除非甲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其为有效承诺。

(三)承诺的迟到(www.xing528.com)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没有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的界定方式是:首先,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间的,从其规定。其次,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以对话方式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以非对话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间为合理期间。在以通知方式承诺的情况下,需要区分承诺迟到的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1.迟发迟到。迟发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迟到情形。受要约人构成迟发迟到的,其“承诺”为新要约。

2.早发迟到。早发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迟到情形。受要约人构成早发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其承诺有效。

【训练】红星公司向蓝星公司送达要约,限定1周内承诺。收到要约后第二天蓝星公司即加急寄出承诺信函。因邮政公司的原因,导致要约人红星公司在2周后才收到承诺。但此时红星公司已经与绿星公司签订合同。问,红星公司此时应如何做?

回答:应当及时通知蓝星公司不接受已经超过承诺期限送达的承诺,否则合同将成立并生效,红星公司将同时面临2个需要履行的合同。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通知承诺与履约承诺的方式不同,承诺的生效时间不同。

(1)通知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1条对网络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作出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履约承诺的生效,采取“作出主义”,即承诺自履约行为作出时生效。

2.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承诺一经生效,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从而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基础性要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撤回条件是:

第一,通知承诺因采取“到达主义”生效模式,故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履约承诺因采取“作出主义”生效模式,故不可以撤回。

(2)承诺的撤销,是指受要约人消灭承诺的效力。由于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意的达成,故无论是通知承诺,还是履约承诺,均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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