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此可见,要约是合同订立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就具体、确定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故存在发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其中,发出要约的主体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主体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指一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即意思表示具备要约效力的条件。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
1.要约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要约是意思表示,包含法律效果意思,所以要约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发出的要约,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才有效。
2.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相对人,即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商场商品的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社会服务部门的营业状态等,均属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须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由于要约意味着受要约人一旦作出“接受要约”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故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当事人没有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因《民法典》第510条至第513条对合同质量、价格、履行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故即使要约中未对上述事项予以确定,也不会影响合同的完备性。因此,只要要约中明确交易的主体、标的、数量这三项合同的必备要素,即可认定要约具备了具体确定的内容。
【训练】X地的甲公司向Y地的乙公司发出要约函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A型电脑100台”,并加盖甲公司的印章。
1.甲公司的要约函,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回答:是。
2.如果乙公司表示同意,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甲公司所在的X地,为合同履行地。
3.如果乙公司表示同意,合同价格如何确定?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之规定,以甲乙合同成立时,甲公司所在X地的A型电脑市场价格,作为本合同的价格。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并非法律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如下:
1.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如上所述,要约内容明确具体,包括了主体、标的、数量等合同的必备要素。反之,内容不明确具体者,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欠缺上述合同的必备要素,法律无法根据一项要约邀请,对合同的内容加以确定。
2.在内容明确具体的前提下,当事人未表示不受约束者,为要约。反之,尽管当事人所表达的内容明确具体,但其同时声明并不受其表达的约束,则其表达为要约邀请。
【训练】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函件,推销自己的产品。函件中对产品的规格、型号、价格、履行方式等内容均作出了详尽介绍,但在函件最后,注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的字样。甲公司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回答:要约邀请。
3.法定的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在如下情形下,当事人所作出的表达,依法直接界定为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即一方向对方寄送的,载明商品种类、价格的文件。由于该文件在交易习惯上被视为附有价格的推销单,故《民法典》将其界定为要约邀请。
(2)拍卖公告,即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召开时间、地点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律文件。拍卖公告不可能涉及拍卖标的物的成交价格,故其性质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即发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招标时间、地点、程序、投标人条件,召集投标人前来竞标的法律文件。招标公告中同样不可能涉及最终成交价格,故其性质为要约邀请。
(4)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前,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的法律文件。因招股说明书并没有向所有愿意认购股票的投资者都出售其股票、债券、基金的意思,故其性质为要约邀请。
4.商业广告的性质。商业广告在性质上,既可能构成要约,也可能构成要约邀请。区分二者的方法,仍为前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即以商业广告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广告的发布商是否作出了不受约束的表示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在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一旦与该广告发布商订立合同,则广告内容即自动构成合同的条款。这意味着:
(1)如果发布商未履行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2)如果发布商发布虚假广告,将构成欺诈。受要约人有权诉请法院或向仲裁机关申请撤销该合同。
【训练】甲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称,本小区为地铁沿线房,离地铁站100米。乙看上该小区交通便利,遂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待甲公司向乙交付房屋后,乙发现该小区并非地铁沿线房。
1.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回答:要约。
2.乙能否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甲公司构成违约。
3.乙能否诉请法院撤销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回答:可以。甲公司构成欺诈。
(四)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1.要约效力的概念。要约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即要约人需受自己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且合同成立,要约人应当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债务。(www.xing528.com)
【训练】红星公司有一批钢材待售,遂向蓝星公司送达出售要约;但是,在蓝星公司回复购买承诺前,红星公司与绿星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将该批钢材出售予绿星公司。交付钢材的同时,红星公司收到蓝星公司的复函称愿意购买钢材。此时,红星公司和蓝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回答:红星公司和蓝星公司的合同生效,红星公司无钢材可交,须向蓝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红星公司如果不想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正确的做法是等自己发给蓝星公司的要约失效,此时其不再受要约效力束缚,可以另行出售该批钢材。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时间。根据《民法典》第474条、第137条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要约的方式而有所不同。
(1)对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对特定人作出的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为特定人的要约,分为对话方式的要约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两种情形。
第一,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采取“了解主义”生效模式,即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在这里,“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在要约人作出要约时,受要约人可即时获悉其内容的要约,如口头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是指受要约人理解了要约意思表示内容的时间,而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训练】甲用德语向乙口头表示:“我的这台电脑3000元卖给你,要不要?”乙听到此言,但未听懂。甲的要约是否生效?
回答:乙尚未了解该对话方式要约的内容,要约未生效。
第二,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采取“到达主义”生效模式,即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在要约人作出要约时,受要约人并不能即时获悉其内容的要约,如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时,至于受要约人是否看到、是否理解,在所不问。
【训练】甲用德语向乙公司发函称:“我的这台电脑3000元卖给你,要不要?”
1.设:该函件到达乙公司传达室,但尚未被乙公司负责人看到。要约是否生效?
回答:非对话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控制的区域,故已经生效。
2.设:乙公司负责人看到该函件,并未看懂,欲找人翻译。要约是否生效?
回答:非对话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控制的区域,故已经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要约的情况下,上述非对话要约的“到达主义”就表现为: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受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采取“作出主义”生效模式,即要约作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阻止要约的生效,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要约撤回的条件是:
(1)因要约的撤回,需以撤回时要约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为前提,故只有向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即对话方式要约、非对话方式要约,因采取“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生效模式,故要约的作出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从而有撤回之可能;而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因采取“作出主义”生效模式,一经作出即生效,故不可撤回。
(2)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须生效于要约生效之前,或至少与要约同时生效。否则,“撤回”意思表示生效于要约生效之后,该意思表示就不再是“撤回”要约,而是“撤销”要约了。因此,《民法典》第141条规定了非对话要约的撤回方式,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训练】红星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蓝星公司送达要约。信件发出后,红星公司随即又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发送撤销函撤回上述信函要约。最终,撤销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蓝星公司,红星公司的要约是否已经生效?
回答:未生效。要约撤回在效果上是使要约不生效,因为撤销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蓝星公司,所以红星公司的要约未生效。
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以通知方式取消该要约,从而使其效力从生效状态转变为失效状态。要约撤销的条件是:
(1)因要约的撤销以要约已经生效为前提,故任何要约在其生效后,均有撤销的可能。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须生效于要约生效之后。由此出发,《民法典》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训练】红星公司有一批钢材待售,遂向蓝星公司送达出售要约。蓝星公司迟迟未回复购买承诺,但此时绿星公司向红星公司发出钢材求购信息。红星公司在向蓝星公司送达撤销出售要约的撤销函后,即与绿星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在向绿星公司交付钢材的同时,红星公司收到蓝星公司的复函称愿意购买钢材。此时,红星公司和蓝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回答:红星公司和蓝星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为红星公司的要约已经失效。
(3)由于要约人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故要约的撤销以无损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为前提。因此,《民法典》第476条规定了要约撤销的限制,即在如下情况下,因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具有较强的信赖利益,故要约不得撤销:①在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效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②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③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④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履约准备工作。
【训练】红星公司向蓝星公司送达要约求购一批机械零件,并在要约中言明要约不可撤销,蓝星公司可以以实际交货的行为作出承诺。蓝星公司收到要约后,即刻开始组织人力、物力加工,等待备货齐整后交货。此时,红星公司向蓝星公司送达要约撤销函。该函件有效吗?
回答:无效。红星公司要约中已经言明要约不可撤销,相对方蓝星公司对此产生了信赖,此时允许红星公司撤销要约,将会导致蓝星公司无法获取履行利益。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效力的消灭,即要约对要约人法律约束力的消灭。在要约失效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要约的失效事由包括: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训练】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函,称“愿以1万元的单价购买贵公司的A型机器设备”。3天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函称:“少于1.2万元免谈。”第四天,甲公司又收到乙公司的第二封回函称:“同意1万元出售。”乙公司的第二封回函,是新要约,还是承诺?
回答:第二封回函是新要约。乙公司第一封回函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的要约已经失效。故乙公司的第二封回函,性质是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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