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如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在此基础上,这里所讨论的合同的类型,仅以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之外的合同类型为限。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共有19种类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均属有名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依然为有名合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8条规定的“信托合同”。
2.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对其类型加以总结的合同。《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前半句“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具有效力瑕疵的法定事由,依然有效。进而,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之规定,无名合同,其法律的适用规则是:其一,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其二,参照适用《民法典》中最相类似典型合同的规定,或其他法律当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训练】甲与音乐学院钢琴系的研究生乙签订合同,约定将1间住房借给乙上学期间居住使用,乙每天晚上辅导甲的女儿钢琴演奏1个小时作为回报。该合同如果产生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回答:甲、乙就房屋使用而言,首先达成了财货使用型合同,不是租赁合同就是借用合同,因为乙提供劳务作为对价,因此属于有偿合同,故该部分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乙每晚付出劳动,教授甲的女儿学习钢琴,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而乙对甲房屋的使用即其提供劳务的报酬。所以,整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和财货使用、提供劳务的混合合同。如果房屋使用部分发生纠纷,则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财货转移型合同、财货使用型合同和劳务合同
依据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不同,可将合同分为财货转移型合同、财货使用型合同和劳务合同。
1.财货转移型合同。财货转移型合同,为典型的一次性合同,是指以转移物之所有权等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无形财产权以及其他类物权的民事权利的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在这种合同类型中,合同相对方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用以交换的就是特定财产权利的归属。
2.财货使用型合同。财货使用型合同,为典型的继续性或持续性合同,是指不转移物之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一方持续使用他人财货的合同类型,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财货使用型合同原则上是以使用人之占有、使用作为使用人履行支付对价义务的对价。
财货转移型合同和财货使用型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①确定合同对待给付义务数额和大小的依据不同,前者一般是标的财货的市场价值,是其交换价值的体现;后者是标的财货的使用费,有单位时间使用价值和使用时间长短两个计算维度,是其使用价值的体现。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解除效果一般溯及既往,双方各自返还标的物和价款;后者解除合同时,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果,过往已经履行的时间仍按合同结算。
3.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或履行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用以交换对方付出的劳务。劳务合同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
(1)交付劳动成果的合同,即一方不仅承担提供劳务的义务,而且需向对方交付物化的劳务成果的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2)单纯给付劳务的合同,即一方仅承担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并不存在物化的劳务成果的交付问题的合同,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
(三)一次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根据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发生影响,合同可分为一次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1.一次性合同。一次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合同,如买卖、赠与、互易等。应当注意的是分期付款买卖中,付款虽为分期,但分期款项数额和总体数额自始确定,故仍然是一次性合同。
2.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持续实现合同权利,持续时间长短对给付内容和范围起重要作用的合同。如雇佣、合伙、保管、仓储、租赁等即属于此类合同。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最终数额是由单位时间的租金数额和租赁的时间长度为计算依据的,时间在计算租金数额时起到重要作用。
区分一次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意义在于:
(1)给付内容是否确定不同。一次性合同中的给付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而在继续性合同的不定期合同中,双方的给付内容均不确定。如不定期租赁合同,最终租赁期限长短和租金数额是不确定的。
(2)合同解除条件和效果不同。如果是继续性合同中的不定期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外,在解除效果上,一次性合同解除的效果将溯及合同订立时,合同各方应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不溯及既往,过往已经履行的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加以清理和结算。
【训练】甲租赁乙的房屋,甲不支付多期房租,且经乙催告后仍不支付。乙遂于5月1日告知甲解除租赁合同。问,乙解除租赁合同的效果如何?
回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只向未来发生法律效力,故甲应返还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乙支付5月1日前发生的租金;甲未于5月1日向乙返还租赁房屋的,因此时合同已经解除,甲、乙之间再无租赁合同关系;故,甲在5月1日后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四)自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涉及第三人,合同可分为自己合同和涉他合同。(www.xing528.com)
1.自己合同。自己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订立合同一方自己享有本方的债权且自己负担本方债务的合同。因此,自己合同在内容上不涉及第三人。自己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
2.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订立合同一方自己负担本方的债务,而将本方的债权设定给第三人的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涉他合同较为独特,指定第三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就是著例。涉他合同的法律规则是:
(1)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为债权人。相应的,义务人对与其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债权之享有,无需征得其同意。但是,第三人知道该涉他合同存在后,有权在合理期间拒绝债权之享有。在第三人拒绝的情况下,设定给第三人的权利,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即涉他合同转变为自己合同。
【训练】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乙收货后1周内,应支付价金5000元。甲乙同时约定,甲将对乙请求支付价金的请求权,设定给丙。
1.该电脑买卖合同中,谁承担交付电脑的义务?
回答:甲。
2.该电脑买卖合同中,谁有权请求乙支付电脑价金?
回答:丙。
3.如果乙到期未交付电脑价金,谁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回答:丙。
4.如果甲向乙交付的电脑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乙能否拒绝向丙支付价金?
回答:可以。乙对甲的抗辩权,有权对丙主张。
5.如果丙表示拒绝享有电脑的价金债权,后果如何?
回答: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电脑价金。
(五)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根据合同在目的上是否是为了缔结另外一个合同,合同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1.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于未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在实践中,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均为预约合同。
2.本约合同。本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在预约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当于未来订立的合同。
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意义在于:
(1)由于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合同”为内容,故当事人双方根据预约合同,享有请求对方与自己订立本约合同的债权。故本约合同的订立,意味着预约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未与对方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构成预约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在预约合同存在定金担保的情况下,违反预约合同的当事人须承担定金处罚。
【训练】甲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确定购买意向后,甲与乙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1个月内甲、乙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向乙缴纳5万元定金用于担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1个月内,甲多次至乙公司要求签署合同,均遭拒绝,其是否有权适用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罚则?
回答:有权。《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甲缴纳定金在本质上就起到担保预约合同之履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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