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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约定和功能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金合同是要式、实践合同,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且该书面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以交付额作为定金的数额。解约定金,是指以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合同作为担保事项的定金。相应的,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即应承受定金处罚。以定金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特殊功能为标准,定金可分为预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证约定金。

定金合同的约定和功能分析

(一)概述

1.定金与定金合同。定金,是指基于定金合同的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主合同之履行的担保形式。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是主债权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此,定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主债双方之间的第二个法律关系,而不涉及第三人。定金合同是要式、实践合同,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且该书面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2.定金性质的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之间收受一定数额金钱的现象司空见惯,而所收受的金钱是否是定金的判断标准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约定所收受的金钱是定金的,为定金,如当事人在约定中使用了“定金”字样或明确了定金罚则;反之,当事人约定不是定金的,则不为定金,如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不同于定金罚则的约定。

(2)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定金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据此,当事人订立认购书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认购金,依法即具有定金性质,即担保预约合同履行的定金。预约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与对方订立本约合同的,将承受预约定金处罚。

(3)当事人未作约定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是定金。

3.定金数额。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以交付额作为定金的数额。无论是约定的定金数额,还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均不得超过主债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二)定金的分类

1.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以定金担保事项为标准,定金可分为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定金担保事项,是指定金所担保的对象。定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定金担保事项,即应承受定金处罚。

(1)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主合同作为担保事项的定金。相应的,任何一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即应承受定金处罚。

(2)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合同作为担保事项的定金。相应的,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即应承受定金处罚。由此可见,解约定金的本质,是当事人约定以承受定金处罚为代价,而保留的主合同的解除权。

2.预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以定金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特殊功能为标准,定金可分为预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证约定金。

(1)预约定金。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于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本约,则是指当事人根据预约应当订立的合同。因此,本约之订立,意味着预约之履行;反之,本约未订立,则预约未履行。此时,预约构成违约的,拒绝订立本约的一方,应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预约定金,是指担保预约履行的定金。可见,预约定金所依附及担保的主合同,并非本约而是预约。例如,前述在认购书被视为预约的情况下,认购金即用以担保认购书履行的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主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项约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当事人所约定的该种定金,具有了主合同成立要件的意义,即成约定金。在民法理论上,当事人对于成约定金的约定,可被诠释为当事人将其主合同约定为要式合同:定金的交付是主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从约定要式合同的原理来看,当事人约定成约定金的,从其约定,即定金未交付,主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主合同不成立。但是,主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即履行行为可以弥补要式行为形式要件上的缺陷。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证约定金的特殊功能,仅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关于定金的三种分类,在逻辑上,与前述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并非并列关系,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预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既可能是违约定金,也可能是解约定金。

(三)定金罚则(www.xing528.com)

定金罚则,是指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定金担保事项,所应当承受的定金处罚。定金之所以能够具备担保功能,成为债的担保的形式之一,原因就在于定金罚则的存在。

1.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是,接受定金一方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在其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范围内,双倍返还所接受的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在其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范围内,丧失所交付的定金。

2.定金罚则的适用。在我国民法上,定金罚则的适用,应与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情形相适应。具体来讲:

(1)一方当事人全部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按照定金数额的100%适用定金罚则,即接受定金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的100%;交付定金一方,丧失定金的100%。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卖1台电脑。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作为甲乙履行买卖合同的担保。

1.如果甲未如约向乙交付电脑,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回答:接受定金一方违约100%,双倍返还定金的100%,故甲应向乙返还2000元(1000元+1000元×100%=2000元)定金。此时,甲承受了1000元的定金处罚,相当于1000元定金额乘以100%的违反约定比例。

2.如果乙未如约向甲支付价金,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回答:交付定金一方违约100%,丧失定金的100%,故乙丧失向甲交付的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定金。此时,乙承受了1000元的定金处罚,相当于1000元定金额乘以100%的违反约定比例。

(2)一方当事人部分违反定金担保事项的,按照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训练】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卖10件货物。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

1.如果甲仅将6件货物如约交付给乙,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回答:甲违约40%,应向乙返还1400元(1000元+1000元×40%=1400元)定金。此时,甲承受了400元的定金处罚,相当于1000元定金额乘以40%的违反约定比例。

2.如果乙仅将6000元价款如约交付予甲,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回答:乙违约40%,乙仅有权请求甲从已付定金中返还600元(1000元-1000元×40%=600元)定金。此时,乙承受了400元的定金处罚,相当于1000元定金额乘以40%的违反约定比例。

(3)债权人主张定金罚则后,仍存在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就未能弥补的部分,债权人有权继续主张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人主张的定金罚则处罚额与继续赔偿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合同的应赔偿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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