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并非任何的债权、债务都可转让。以下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一)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或承担。一旦与特定的人相分离,则债权、债务即丧失意义。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包括如下类型:
1.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如明星为挚友在生日晚会表演节目的债权、债务;
2.不作为债务以及所对应的债权,如公司与高管间竞业禁止的债权、债务;
3.基于家庭身份所生的债权以及债务,如成年子女与老迈父母间的赡养费债权、债务;
4.基于社会身份所生的债权、债务,如烈士家属与有关部门间的抚恤金债权、债务;
5.人身损害所生之债权与债务,如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www.xing528.com)
6.劳动工资债权、债务,如农民工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报酬债权、债务。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债权让与他人的,该约定有效。一方违反约定,将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在内部关系中,擅自转让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待言。然而,在外部关系中,债务人能否基于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不得转让之约定,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则需要区分情况进行分析。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故债权人将非金钱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而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不得转让之约定的,债务人不得据此约定,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则不问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债务人均不得据此约定,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例如,主债权人在保留主债权的情况下,对外单独转让保证权;又如,经批准而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批准,即与他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或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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