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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与责任承担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让与合同有效,甲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受所转让债权的发生原因的影响。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故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的,不得撤销。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与责任承担

(一)概述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约定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债的移转方式。

债权让与充分地体现出债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的财产属性体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施给付。因此,作为“财产权”的债权,是一种于将来取得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债权的“财产权”属性,使得债权本身成为一项“财产”,其可以转让、可以设定担保,并且不容任何人非法侵害。可见,作为“财产”的债权,其本身即具有既存的财产价值。显然,债权让与是以债权的“财产”属性为基础的。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有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以债权为转让的标的,原则上,转让人享有所欲转让的债权,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的前提。

(1)不存在的债权之让与。一般情况下,因该债权并不存在,相应的债务人也不存在,故转让人将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不存在的债权之让与,并不影响债权让与合同的债权效力。故不能取得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追究转让人债权让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此外,在法定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不存在的债权,即尽管转让人不享有所转让的债权,但受让人依然可以取得该债权,并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在基础关系不存在的保理合同中,善意保理人依然可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之规定,享有受让的债权,并可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

(2)可撤销、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之让与。因可撤销、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存在未撤销、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抗辩权消除之可能,故可以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如果在债权让与后,债权被撤销,或债务人基于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即不得对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债权。此时,不知受让债权存在瑕疵的受让人,可基于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如追究转让人债权让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依法撤销债权让与合同,并追究转让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训练】甲胁迫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金100万元。甲将对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丙,丙向乙发出通知。

1.设:乙未行使撤销权。丙能否请求乙支付100万元?

回答:可以。

2.设:乙行使了撤销权。

(1)丙能否请求乙支付100万元?

回答:否。

(2)设:甲将债权转让给丙时,并未告诉丙自己胁迫乙之事。现丙无法对乙行使债权。

问题一:丙可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债权让与合同有效,甲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问题二:丙可否撤销与甲的债权让与合同?

回答:可以。甲未告知丙胁迫之事,甲对丙构成欺诈。丙可撤销与甲的债权让与合同。

2.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在存在所转让债权的情况下,转让人即为债权人。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约定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是债权让与的核心要件。

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受所转让债权的发生原因的影响。若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则债权让与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需经审批而生效的,则债权让与合同也需经审批方能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

3.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故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的,不得撤销。因此,在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两个或以上的受让人,并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债务人只对所收到的第一个通知的受让人负担债务。

如上所述,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于受让人,故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并非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并非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要件,而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即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的要件。具体来讲:

(1)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受让人负担债务。这意味着,倘若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债务人履行对象不正确,其对受让人的债务并不消灭,故受让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在此基础上,受让人可向债权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2)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尽管受让人已经依债权让与合同而取得债权,但债务人并不对受让人负担债务。这意味着,倘若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债务人履行对象正确,其债务已告消灭,故受让人不得再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在此基础上,受让人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训练】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5月5日,甲与丙订立了债权让与合同,将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5月10日,甲向乙通知此事。5月15日,乙仍向甲履行债务。

1.甲、丙的债权让与合同,何时生效?

回答:5月5日。

2.丙自何时起,取得对乙的债权?

回答:5月5日。

3.乙向甲履行债务,对象是否正确?

回答:否。

4.乙的债务,能否因履行而消灭?

回答:否。

5.如果丙请求乙再次履行,乙能否拒绝?

回答:否。

6.乙履行了两次,所受损失如何处理?

回答:乙就向甲的履行,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训练】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5月5日,甲与丙订立了债权让与合同,将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没有向乙通知此事。5月15日,乙仍向甲履行债务。

1.甲、丙的债权让与合同,何时生效?(www.xing528.com)

回答:5月5日。

2.丙自何时起,取得对乙的债权?

回答:5月5日。

3.乙向甲履行债务,对象是否正确?

回答:是。

4.乙的债务,能否因履行而消灭?

回答:是。

5.如果丙请求乙再次履行,乙能否拒绝?

回答:能。

6.丙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回答:丙就乙向甲的履行,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通知债务人的规则,是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的,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事实,导致第三人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均需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不仅债权让与如此,在指示交付、抵押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收取、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三)债权让与的后果

1.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对于债权让与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让与的后果是:

(1)债权转让,债务未转让。首先,在债权让与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由受让人取得,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相应的,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形成按份债权。其次,在双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同时,也负担债务的,债权让与后,债权人的债务并未发生变化,即债权人继续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2)由于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故民法需保证债务人不会因债权让与而遭受不利。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让与的债权所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请求权,随之转移。但是,具有专属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在这里,具有专属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训练】甲商场将1个电热壶出卖给乙,因电热壶存在质量瑕疵,乙被烫伤。此时,乙对甲商场享有两项民事权利:一是请求甲商场重新履行,二是请求甲商场赔偿人身损害。现乙将请求甲商场重新履行的债权让与给丙。乙请求甲商场赔偿人身损害的债权,是否随之转移给丙?

回答:否。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让与在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即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后果是:

(1)抗辩权延续。债权让与的抗辩权延续,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将债权让与受让人,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事由继续抗辩受让人。由于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故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债权让与不得对债务人产生不利,债务人原先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应受到债权让与的影响。由于债务人对受让人负担债务,需以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为前提,故债务人对受让人继续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需以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为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让与之抗辩权延续的后果,既适用于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之后,债权人再将其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情形,例如,债权人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让与给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也适用于债权让与之后,债务人再享有抗辩权的情形,例如,债权人将买卖合同的价金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债务人享有可拒绝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项抗辩权。

(2)抵销权延续。债权让与的抵销权延续,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后,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由于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故债务人原先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同样不应受到债权让与的影响。债权让与之抵销权延续后果的发生,所需要具备的要件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第二个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的债权标的的种类相同。

第二,债务人在第二个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前提。

第三,债权人将其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如上所述,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是债务人对受让人负担债务的前提,故也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受让人继续主张的前提。否则,债务人可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在时间顺序上,无论是债务人的债权先到期,再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还是债务人先收到通知,其债权再到期,均不影响抵销权延续的法律后果。

【训练】甲因A合同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乙因B合同对甲享有20万元债权。现甲将其在A合同中的债权,让与给丙,并向乙发出通知。

1.设:乙在B合同中对甲的债权2月5日到期,乙于2月15日收到甲债权让与的通知。

(1)乙自何时起,可以对甲行使抵销权?

回答:2月5日。

(2)乙自何时起,可以对丙行使抵销权?

回答:2月15日。

2.设:乙在B合同中对甲的债权2月15日到期,乙于2月5日就收到了甲债权让与的通知。

(1)2月5日,乙收到通知后,能否行使抵销权?

回答:否。乙的债权尚未到期,不享有抵销权。

(2)2月15日,乙的债权到期后,向谁行使抵销权?

回答: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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