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债产生的最常见的原因。(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行为。由此而引起的以无因管理的费用、损失、债务偿付为内容的债,即为无因管理之债。因《民法典》未设置“债权编”,故无因管理之债规定于第三编“合同”之下第三分编“准合同”之中。
债作为一种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和消灭,均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引起债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债产生的最常见的原因。因合同而引起的债之关系即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专门规定合同之债。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性民事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由此而引起的以侵权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之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因《民法典》未设置“债权编”,故侵权行为之债规定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中。(www.xing528.com)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由此而引起的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之关系,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因《民法典》未设置“债权编”,故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于第三编“合同”之下第三分编“准合同”之中。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行为。由此而引起的以无因管理的费用、损失、债务偿付为内容的债,即为无因管理之债。因《民法典》未设置“债权编”,故无因管理之债规定于第三编“合同”之下第三分编“准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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