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的特征
债权作为与物权并立的两大民事财产权利之一,具有与物权迥然不同的特征。
1.债权的创设奉行自由主义。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创设债权,不受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债权的类型、种类的限制。只要创设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债权即为有效。比较而言,物权的创设奉行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的物权种类、内容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2.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以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为内容,是一项对人的权利。比较而言,物权则是支配权,是一项直接及于客体之上的权利。
3.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给付。比较而言,物权则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义务人为物权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自己的物权。
4.债权具有相容、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并存于同一标的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均为有效;债权的平等性是指并存于同一标的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原则上在效力上并无优劣之分。比较而言,物权则具有排他性,并存于同一客体之上的物权,会发生对抗性排他效力,因而会存在优劣之分。
【训练】甲与乙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甲在向乙过户登记之前,甲又将房屋A出卖给丙。
1.乙认为,甲既然已经将房屋A出卖给自己,甲就不能再出卖给丙。故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A买卖合同无效。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回答:否。根据债权的相容性,乙、丙并存于房屋A上的买受人债权,均属有效。
2.设:甲向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认为,自己与甲订立买卖合同在先,自己应当优先于丙取得房屋,丙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回答:否。根据债权的平等性,乙、丙并存于房屋A上的买受人债权并无效力上的强弱之别。甲向任何一人过户登记,均属正当。
5.债权利益为期待利益。债权作为一项请求债务人实施给付的权利,意味着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并未取得债务人的给付标的,而仅仅是有权请求债务人实施其给付行为。只有通过债务人给付行为的实施,债权利益才能实现。因此,债权人在债权上的利益,乃是一种期待利益。比较而言,物权利益则是既得利益,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直接实现对其客体的支配利益。
【训练】甲与乙订立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卖给乙。
1.甲交付给乙的电脑A的债权,对乙有什么意义?
回答: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2.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电脑A之前,乙是否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www.xing528.com)
回答:否。甲未向乙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
3.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电脑A之前,乙是否有权请求甲交付电脑A?
回答:是。乙对甲享有债权。
(二)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以债权为基础的、以要求债务人实施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是债权行使的基本方式。在这里,债务人所应实施的给付,是指债务人的付出,即债务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流转,或向债权人付出财产性劳务。因此,债权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付出财产或者劳务的权利,即“要别人东西”的请求权。这是债权请求权区别于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请求权)的关键所在。
【训练】
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1部手机出卖给乙。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请求甲交付手机的权利,是不是债权请求权?
回答:是。乙请求甲交付属于甲的手机,是在请求甲实施给付。
2.甲乙订立委托合同,约定乙为甲代理民事诉讼。委托合同订立后,乙请求甲代理诉讼的权利,是不是债权请求权?
回答:是。乙请求甲付出属于甲的劳务,是在请求甲实施给付。
3.甲捡到了乙遗失的100元钞票。乙请求甲返还钞票的权利,是不是债权请求权?
回答:是。货币是消耗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特征。甲拾得该钞票后,钞票归甲所有。故乙是在请求甲交付属于甲的钞票,是在请求甲实施给付。
4.乙享有所有权的羊A走失,被甲拾得。乙基于所有权请求甲返还羊A的权利,是不是债权请求权?
回答:否。羊是非消耗物,没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特征。甲拾得羊A后,羊A仍然归乙。故甲向乙返还属于乙的羊A,并非没有付出,乙并非在请求甲实施给付。因此,乙请求甲返还羊A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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