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保护,是指在占有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占有人可以寻求的保护手段。占有的保护是民法设置占有制度的宗旨。不同于权利的保护,占有的保护直接以占有为依据,无需以占有人证明自己享有占有标的物的本权为条件。在民法上,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占有的保护方法包括:
(一)占有自力救济权
占有的自力救济权,是指在占有正在受到侵夺、妨害时,占有人可以以其自身力量直接对侵害加以排除,以维护其占有的占有保护手段。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事实为宗旨,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占有人无权以自身力量去对抗侵害而只能坐视侵害的发生,不仅不利于占有的保护且有违常理。因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保护占有所必需的。需要说明的是,可享有这种自力救济权者,仅以直接占有人为限。由于占有辅助人具备直接占有人之外观,法律亦准其享有自力救济权。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内容有二:
1.占有防御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正在发生的侵夺、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身力量加以防御。此处所谓的侵夺,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积极的不法行为夺取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如抢夺。妨害则是以侵夺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占有人不能实现其对物的管领,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堆放垃圾。需要注意的是,占有防御权的行使必须以侵夺、妨害正在发生为前提,倘若侵夺、妨害已经完成,则不得再实施占有防御。
2.占有取回权。占有取回权,是指针对业已被他人侵夺之物,占有人得立即追踪至侵夺人所在之处,将占有物取回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夺时,法律赋予占有人自力防御权,旨在消极地排除正在发生的侵害。占有人的取回权则是法律进一步赋予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夺后立即积极地取回占有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取回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占有被侵夺后,占有人须立即行使占有取回权,否则,该权利不得再行使,而只能通过公力救济寻求保护。因为,法律对于占有的保护系基于物之管领的事实,而不考虑占有的取得有无瑕疵。故侵夺人若于侵夺物上形成稳定的占有,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享有占有防御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www.xing528.com)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被侵夺、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对于侵害人返还占有物,除去妨害及防止妨害发生的请求权。其是相对于自力救济而言的公力救济,即它可以在占有受到侵害之时或之后,请求国家有权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侵夺,占有因而丧失为要件。有权要求返还其被侵夺之物的权利人为占有人,至于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拥有本权,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均非所问。需要注意的是,占有之侵夺状态,持续、平和地经过一定期间后,就形成了新的占有。此时,又围绕物的占有产生了一种平静的社会状态。如果再准予恢复旧的占有,反倒会扰乱现有的秩序,妨害社会的安宁,也与占有制度的设定目的相违背。因此,《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对占有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限做出了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在此需要辨析的是,在无权占有遭受返还请求权人侵夺的情况下,无权占有人能否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上所述,在无权占有之事实状态已经稳定,形成社会财产秩序之一部分的情况下,返还请求权人不得再主张占有的自力救济权,而只能寻求公力救济。于是,在返还请求权人对无权占有施加侵夺时,依照完整的法律逻辑以观,占有人可以请求作为占有侵害人的返还请求权人返还原物。返还请求权人向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可通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再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由此可见,按照上述法律逻辑,标的物历经两次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最终仍回到返还请求权人的手中,回到返还请求权人侵夺无权占有物的原点。因此,为了便利权利的行使、节省司法诉讼的成本,民法理论中也存在着无权占有遭受返还请求权人侵害时,占有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的观点。
2.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可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此处的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在此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未丧失占有,但是现实的占有状态及其利益受到了干扰,占有人无法对占有物实现完全的管领。此时,无论妨害人对于占有的妨害是故意还是过失,占有人均可请求其除去妨害,回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3.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面临被妨害的危险时,可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妨害的危险不是依占有人的主观感受决定,而是就具体的事实,依照社会一般观念、客观决定的。一旦存在客观的危险情形,从而可能危及占有人的占有时,则占有人可基于占有妨害请求权请求物的所有人及时地排除该危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