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1.概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主张权利时,推定其享有此权利。例如,占有人主张其对于占有物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人无需对其所主张的所有权负举证责任,只需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法律即可基于其占有之事实,推定占有人享有占有物的所有权。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占有人即权利人的高度盖然性为基础,因此,由占有事实可以推定的权利,应以具有占有权能的权利为限。例如,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抵押物的权能,故占有人基于占有事实主张对占有物享有抵押权的,其主张不能得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为登记,故不动产原则上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规则。但是,倘若特定的不动产并未纳入登记体系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规则在该不动产上依然可以适用。
2.效力内容。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具有防御功能。即占有人面临他人返还原物之请求时,原则上,无需对自己享有本权加以证明。但是,倘若请求返还原物一方举证证明自己享有物权,或证明自己为标的物的原占有人的,则现占有人需对自己占有的来源负举证责任。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可由第三人援引。占有的权利推定的效力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债务人所有,请求法院查封。
(3)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包括不利益的推定。一般而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利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也可导向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推定。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时,税费等开支也应由占有人承担。(www.xing528.com)
(二)无权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
1.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范围。
(1)在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产生孳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占有人应将原物与孳息一并返还。
(2)在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占有物余留残值,包括占有人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应予返还。占有物残值与占有物原价值之间的差额,则根据无权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区别对待: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需向返还请求权人赔偿。
2.无权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在无权占有期间,占有人为占有物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同时,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请求权人偿付费用,根据《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仍需根据无权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区别对待: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付为维持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非必要费用,如占有物的改良费用,善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偿付;恶意占有人则无权请求偿付任何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