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客体为物
占有是人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可得占有的标的物仅以物为限。这里的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无不同,动产或不动产,固体,气体,液体物在所不问,均包括在内。
(二)占有是人在物上的管领力
人在物上的管领力,是指人对物已有确定、连续的支配状态,或已形成排除他人支配的状态。对物的管领力,不能以纯粹物理上的接触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须依据社会观念,从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认定:
1.空间关系,是指人与物具有场合上的结合关系。这种结合关系可以被认为人对物具有管领力。如甲的耕地上,有一头耕牛。根据耕牛存在的空间,即可认定该耕牛上存在着甲的管领力。
2.时间关系,是指人与物在场所上的结合需持续相当的时间。如果仅仅是人对于物短暂的、一时的接触与控制,也不能形成占有。(www.xing528.com)
3.法律关系,指人对于物是否存在管领力,可通过由法律关系认定。在民法上,间接占有、通过辅助占有人而成立的直接占有,便是基于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人在物上的管领力。
(三)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是一种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其为一种客观事实,既不同于权利,也不同于占有权能。
1.占有不同于权利。占有为一种事实,其成立可以基于权利,也可不基于权利。本权对于占有的意义,在于为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据,而不在于决定占有是否成立。在占有人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权利基础的欠缺并不妨碍占有的成立,其仍受占有制度的调整与保护。
2.占有不同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如前所述,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其属于权利的范畴,标志着由所有权派生出的占有标的物的法律正当性。占有权能与占有并无关联:一方面,享有占有权能的权利人,未必是占有人,如遗失动产的所有权人与质权人,其仍然保有占有权能,但却已丧失了物之占有;另一方面,物之占有人也未必具有占有权能,如抢夺者对于抢夺物的占有,其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其占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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