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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研究与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动产上并存若干分属于不同权利人的、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我国民法上,不动产上只能成立抵押权,而不得成立质权、留置权,故不动产上不发生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并存于一个动产上的若干担保物权之间,仍为物权间的对抗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未直接占有质物的动产质权人可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不同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研究与优化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动产上并存若干分属于不同权利人的、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我国民法上,不动产上只能成立抵押权,而不得成立质权、留置权,故不动产上不发生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但是对于动产而言,动产上不仅可以成立抵押权、质权,也可成立留置权,因而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现象。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并存于一个动产上的若干担保物权之间,仍为物权间的对抗关系。因而各动产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不过是其相互间对抗的结果。在《民法典》上,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情况下,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规则是:

1.留置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动产质权的受偿效力。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按照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的规则,无论抵押权、质权成立于留置权之前还是之后,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从立法政策角度以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大多数属于债权人所付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所投入的材料及垫付的其他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以及依合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劳动和其投入的材料,往往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依法应当给予优先保护。如果允许动产抵押权、质权优先于留置权,无异于以债权人的劳动或投入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势必导致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2.先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但“担保抵押物价金的抵押权”除外。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抵押权登记,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则为对质物的占有。在《民法典》上,质权的公示方法和抵押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同等的效力,故在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同时并存时,原则上应按照公示的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具体而言,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后设立质权时,先设立的登记抵押权具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反之,在当事人于动产上已经为他人设立质权,而后又以该动产为另一人设定抵押权且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质权具有优先于登记抵押权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后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为价款优先权,即为担保抵押物价金,且为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抵押权,其可以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也包括质权人)受偿。

【训练】1月8日,甲将电脑A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价金1万元。甲乙同时约定,乙取得电脑A所有权后,应将电脑A向甲抵押,以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1月10日,甲将电脑A交付予乙。1月12日,乙将电脑A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月15日,乙又将电脑A出质给丁,向丁交付。1月18日,甲的电脑A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月20日,乙将电脑A损坏,交戊维修,因乙未向戊支付维修费,电脑A被戊留置。

1.丙的抵押权、丁的质权、甲的抵押权、戊的留置权,谁的受偿顺位最为优先?

回答:丁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受偿的效力。

2.丙的抵押权、丁的质权、甲的抵押权,谁的受偿顺位更为优先?

回答:甲的抵押权为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金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丙的抵押权、丁的质权受偿。

3.丙的抵押权、丁的质权,谁的受偿顺位更为优先?(www.xing528.com)

回答:丙的抵押权公示在先,丁的质权公示在后,故丙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丁的质权受偿。

3.未直接占有动产质物的质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直接占有的动产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于同一动产时,其受偿顺位关系如何,《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从理论角度以观,未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动产质权人,往往保有对质物的间接占有,如质权人将质物交他人暂时保管,或曾经对标的物存在过直接占有,如质物被他人盗窃。比较而言,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其在标的物上并无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印记。据此,在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为直接占有的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时,无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成立时间在先还是在后,未直接占有质物的动产质权人均可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训练】甲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乙后,又将其抵押给丙,与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后来,甲将机器设备A出质给丁,与丁约定:甲将对乙租期届满后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丁,租期届满后由丁请求乙返还机器设备A。随后,甲向乙通知此事。

1.甲与丙订立了机器设备A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能否取得机器设备A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主义模式,动产抵押合同即可引起抵押权的设立。

2.甲与丁约定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丁,但丁并未直接占有机器设备A。丁能否取得该设备上的质权?

回答:可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

3.在机器设备A的变价上,丙的抵押权与丁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回答:丁的质权优先受偿。未直接占有质物的动产质权人可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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