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竞存,是指一个质物或出质权利上,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质权,以担保不同债权人之债权的现象。在质权竞存的情况下,各质权之间的对抗关系,决定了其各自受偿的顺序。
(一)动产质权的竞存
一个动产上并存两个或以上质权的,直接占有的质权优先于未直接占有的质权。
【训练】甲将一台电脑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并完成指示交付。乙租期届满后,将电脑向甲返还。甲又将该电脑出质给丁,向丁现实交付。在该电脑上,丙的质权与丁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回答:丁。丁直接占有质物的质权可优先于丙未直接占有质物的质权。
(二)仓单质权的竞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9条之规定,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有权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训练】甲与乙仓储商订立仓储合同,将一批货物交乙仓储,乙向甲出具了两份仓单。甲将两份仓单分别向丙、丁出质,均经甲出质背书并经乙盖章后,分别向丙、丁交付。
1.丙、丁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根据仓单交付的先后确定。难以确定交付先后的,按债权比例受偿。(www.xing528.com)
2.如果甲先向丙交付仓单,丁所遭受的损失,怎么办?
回答:丁可以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仓单质权与货物质权的竞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9条之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有权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训练】甲与乙仓储商订立仓储合同,将一批货物交乙仓储,乙向甲出具了仓单。甲将仓单向丙出质,经甲出质背书并经乙盖章后,向丙交付。此外,甲还将该批货物向丁出质,指示乙向丁交付了货物。
1.丙、丁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根据仓单、货物交付的先后确定。难以确定交付先后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2.如果甲先向丙交付仓单,丁所遭受的损失,怎么办?
回答:丁可以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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