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与影响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与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扣留留置物,拒绝债务人的一切返还请求。留置权成立后,在留置权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以之清偿自己的债权。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担保物权性质的表现,是留置动产外的又一项基本权利,是留置权发生的第二次效力。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与影响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动产的权利。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扣留留置物,拒绝债务人的一切返还请求。

2.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留置权成立后,在留置权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以之清偿自己的债权。一般而言,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充抵利息,最后才充抵原债权。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不仅及于留置之原物,也及于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3.请求返还必要费用的权利。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向债务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4.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担保物权性质的表现,是留置动产外的又一项基本权利,是留置权发生的第二次效力。(www.xing528.com)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使用外,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留置权人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供作担保。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使用留置物或将留置物出租或者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