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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条件及限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上述同一性要件,并非是留置权成立的绝对性要件。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留置权。同时,留置权无需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依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因此,在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不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条件及限制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对动产上留置权的成立,需以先行占有该动产为前提,且其对动产的占有系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取得,即构成合法占有。债权人对自己拾得偷窃、抢夺的债务人动产,构成非法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时间,并非留置权的成立时间。留置权成立的时间是在债权人取得合法占有之后。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同一性的概念。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又称留置权的“牵连性”或“同一性”要件,是指导致债权人占有该动产的原因,与导致债权成立的原因相同,均系源自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反过来讲,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向债务人返还动产,是双方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的义务,存在交换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牵连性,才会导向“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拒绝返还该动产并予以留置”的法律结论。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具有牵连性的合同关系,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

【训练】甲将电脑交给乙维修,将该电脑交付给乙。乙修好电脑后,甲未交付维修费。

1.甲为什么应当向乙交付维修费?

回答:因为甲乙间存在承揽合同。

2.乙为什么应当向甲返还电脑?

回答:因为甲乙之间存在承揽合同。

3.甲应向乙交付维修费与乙应向甲返还电脑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回答:甲乙双方在承揽合同中互负的义务,即具有牵连性。

(2)同一性要件的例外。上述同一性要件,并非是留置权成立的绝对性要件。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便捷、效率性需求,《民法典》第448条规定,企业间的留置,不要求同一性。这意味着,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纵然该动产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债权人也可享有留置权。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之规定,不以同一性为要件的企业间的留置,需以担保债权人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因实施商事经营行为所享有的债权为目的。反之,企业为担保因商事经营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留置,仍需以同一性为要件。

【训练】甲公司将车A交给乙修理厂维修。车A修好后,甲公司支付了维修费。

1.如果一个月前,甲公司车B的修理费尚未向乙修理厂结清,乙修理厂遂扣留车A。乙修理厂能否对车A享有留置权?

回答:可以。乙修理厂以修车为业,其对甲公司的债权为修车费,属于“商事营业债权”,故纵然车A与车B的修理费之间并不具有同一性,乙修理厂仍可对车A享有留置权。

2.如果一个月前,乙修理厂借给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甲公司尚未偿还,乙修理厂遂扣留车A。乙修理厂能否对车A享有留置权?

回答:不可以。乙修理厂以修车为业,其对甲公司的借款债权,不属于“商事营业债权”,故在车A的修理费与对甲公司的借款债权之间并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乙修理厂不得对车A享有留置权。

3.对债务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动产的留置。在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对其实施留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之规定,需视该动产与债权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而区别对待。具体来讲:

(1)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性的,债权人可以留置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具有同一性的,债权人不可留置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www.xing528.com)

【训练】甲公司将电脑A交乙修理部维修,现乙修理部修好了电脑A。

1.如果甲公司不向乙修理部支付电脑维修费。

(1)乙修理部可否留置电脑A?

回答:可以。

(2)如果电脑A是甲公司租赁来的,乙修理部可否留置?

回答:可以。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性的,无论电脑是否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留置。

2.如果甲公司向乙修理部支付了电脑维修费,但一个月前,乙修理部为甲公司修理电脑B,修理费尚未结清。

(1)乙修理部可否留置电脑A?

回答:可以。商事留置权,不问同一性。

(2)如果电脑A是甲公司租赁来的,乙修理部可否留置?

回答:不可以。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性的,债务人不享有动产所有权的,债权人不可留置。

4.债务到期不履行。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留置权。由此可见,原则上,债权人合法占有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前,债权人对其所占有的动产,并不享有留置权。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债权人的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依法可以留置。

5.等价留置原则。等价留置原则,是指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可分物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可得留置的财产数额,需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务数额相适应。等价留置原则是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的当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若留置物为不可分物,债权人的留置权不再受等价留置原则的约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在有下列情形时,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不得留置。同时,留置权无需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依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在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约定时,债权人不得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留置。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如残疾人的拐杖、债务人定作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如果允许债权人留置,会造成债务人生活困难或者无法工作,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此情形下,不能成立留置权。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不得留置。如果债权人留置财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而仍许债权人留置财产,则无异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因此,在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不成立留置权。例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其不得以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因为这与其承担的运送义务相抵触。但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尽管其负有应给付货物的义务,却有权为运费等债权的受偿而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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