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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保障抵押权的措施与权益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保全权的行使,需以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损害或危险为条件,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上述后果,则原则上不发生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保障抵押权的措施与权益

(一)抵押权人保全权的概念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价值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受到侵害导致其价值减少,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就不能受清偿或者完全受清偿。因此,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侵害,也是对抵押权的一种侵害,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保全权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408条之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受到非法侵害或者侵害可能时,抵押权人的保全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这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请求抵押人停止其侵害、消除其可能造成的侵害危险的权利。(www.xing528.com)

2.恢复原状请求权或者另行提供相对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另行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是指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当担保的权利。

3.提前要求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在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另行提供相当担保的权利,但是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又不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法律赋予抵押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则构成债务到期不履行,抵押权人可以实行抵押权,立即就抵押物变价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保全权的行使,需以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损害或危险为条件,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上述后果,则原则上不发生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因为第三人对抵押物的侵害,其请求权往往由抵押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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