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399条之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稳定性,故不得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因此,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所谓的土地抵押,通常是指采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0条的规定,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而,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设立。但是,在实行抵押权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是指土地上存在房屋的,土地抵押的,房屋随之抵押,且土地抵押登记的时间,就是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反之,房屋抵押的,其所占用的土地也随之抵押,且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就是土地抵押登记的时间。房地一体抵押原则的特殊问题,在于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抵押房屋上的续建部分,是否仍为抵押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1条之规定,上述特殊问题的确定规则是:
1.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因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产生于土地抵押之后,故该新建房屋并非抵押物。土地抵押权人因实行抵押权而变卖土地时,地上的新建房屋应随之变卖。但是,由于新建房屋并非抵押物,故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建房屋的变价优先受偿。
【训练】甲公司在拥有使用权的A地上建有B房。现甲公司将A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用以担保乙公司从银行的贷款,并办理了A地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1.银行的抵押权客体是否包括B房?
回答:是。A地抵押,地上的B房随之抵押,且视为B房与A地同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
2.甲公司将A地抵押后,又在A地上修建C房。现乙公司到期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欲变卖A地。
(1)B房、C房是否一并变卖?
回答:是。
(2)银行可否就A地、B房、C房的价金,优先于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回答:银行可就A地、B房的价金优先受偿,但无权就C房的价金优先受偿,因为C房并非抵押物。
2.抵押房屋上的续建部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而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物的从物与添附物(www.xing528.com)
1.抵押物的从物。抵押物的从物,是否为抵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0条之规定,需视该从物的产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还是之后。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但是,在实行抵押权时,从物可一并处分。抵押权人对从物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物的添附物。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即发生附合、混合、加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1条之规定,抵押权客体的认定规则是:
(1)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中原抵押物的价值部分,而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四)有争议物、查封扣押物的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权属有争议的物、被查封扣押的物,不得抵押。然而,抵押人将上述财产抵押的,其法律后果如何,《民法典》并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之规定,有争议物、查封扣押物的抵押后果是:
1.有争议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的,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训练】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A的所有权人。甲将房屋A抵押给银行。
1.如果乙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且后来查明乙的异议成立。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的抵押权?
回答:不能。乙的异议成立,意味着甲向银行的抵押构成无权处分。因异议登记的存在,银行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但是,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即具有债权效力,银行可据此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乙未办理异议登记手续,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如果乙的异议不成立,银行可继受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如果乙的异议成立,因不存在异议登记,银行可善意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
2.查封、扣押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人只能就查封、扣押权受偿后,就剩余的担保物价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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