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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权及约束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法上,让与担保不属于法定的担保权类型,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因让与担保交易并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故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让与担保合同有效。让与担保权,是指债权人根据让与担保合同所获得的担保财产上的权利。让与担保权已经公示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受流质约款禁止规则的约束。

让与担保权及约束

(一)让与担保概述

让与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权人之债权实现,与债权人订立让与合同,约定将特定财产的归属权利让与给债权人,作为债权实现之担保,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再将担保财产的归属权返还给担保人的交易。在民法上,让与担保不属于法定的担保权类型,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在让与担保的交易中,因担保财产的归属已经转移给债权人,而从担保人的责任财产中分离,故债权人可依据其所取得的担保财产上的归属权,获得较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从而可以达到债权担保的效果。但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内在逻辑,可能会导向“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继续拥有担保财产的归属权”的结果,这一结果又与流质约款禁止规则相抵触,故法律对让与担保交易有规制的必要。

(二)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制

民法典》并未对让与担保作出直接规定,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则对让与担保的规制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具体来讲:

1.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所订立的、以移转特定财产的归属权的方式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因让与担保交易并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故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倘若当事人在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继续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但不影响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2.让与担保权的效力。让与担保权,是指债权人根据让与担保合同所获得的担保财产上的权利。从法律形式上看,该项权利为担保财产上的归属权,但由于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在于以移转财产归属权的形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故让与担保权的本质,仍为担保权。由此出发,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基于其让与担保权,可主张将担保财产折价、变价受偿。让与担保权已经公示(交付、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权人(名义股东)不承担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责任。

【训练】甲欲借给乙100万元,借期1年,本息共计110万元。为担保乙的还本付息,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房屋A出卖给甲,价款100万元,甲将价金交付予乙。合同订立后,丙即向甲交房、过户。1年内,若乙向甲偿还110万元,则甲、丙买卖合同解除。否则,甲继续享有房屋A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订立后,丙将房屋A向甲交付、登记,甲将100万元“房款”交付予乙。

1.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若乙到期未还款,甲继续享有房屋A的所有权”之约定无效,但担保意思表示有效。

2.如果乙未在1年内回购房屋A:

(1)丙是否有权请求甲就房屋A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回答:是。让与担保受流质约款禁止规则的约束。

(2)甲能否对房屋A的变价,优先于丙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回答:可以。甲的“所有权”已经登记。

(三)后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交易的一种变形,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权人之债权实现,与债权人订立让与合同,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即需将担保财产的归属权移转给债权人的交易。较之于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让与合同订立后,担保人无需将担保财产的归属权事先移转给债权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后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则是:(www.xing528.com)

1.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关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移转担保财产归属权”的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但不影响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受担保的债权关系,如借款关系。

2.后让与担保权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因担保权未经公示(交付、登记),故债权人对价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训练】甲欲借给乙100万元,借期1年,本息共计110万元。为担保乙的还本付息,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房屋A出卖给甲,价款100万元,甲将价金交付予乙。1年内,如乙向甲返还110万元房款,甲、丙买卖合同解除;否则,丙即应当履行买卖合同,向甲交房、过户。”合同订立后,甲将100万元“房款”交付予乙。

1.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若乙到期未还款,丙向甲交房、过户”之约定无效,但担保意思表示有效。

2.如果乙到期未向甲偿付110万元,甲遂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乙交房、过户。

(1)法院按照何种法律关系审理此案?

回答:借贷关系。

(2)房屋A应如何处理?

回答:折价或变价以偿还甲的债权。

(3)甲能否对房屋A的变价,优先于乙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回答:不可以。

3.如果乙到期未向甲偿付110万元,且丙将房屋A交付予甲,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是否有权请求甲就房屋A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回答:是。让与担保受流质约款禁止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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