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涉及价值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履行对象的界定问题。反之,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在担保物权关系中,依法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为担保物权人;提供担保财产以确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担保人提供的、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为担保物。

从担保物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担保物权除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是附随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从属性的本质,在于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之间存在的“目的—手段”关系。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具有如下体现:

(1)存在上的从属性。这是指担保物权的存在应当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脱离了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存在这个目的,担保物权原则上因目的不存在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额抵押中,担保物权存在上的从属性存在例外

(2)转让上的从属性。这是指担保物权应随同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这是指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依法律规定的原因消灭时,担保物权因其目的不存在而丧失了继续存在的意义。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核心在于,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且担保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1)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是指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各个部分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这意味着:其一,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其二,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部分灭失时,担保物的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训练】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丙、丁用共有的一块金砖向银行提供担保。

1.如果乙、丙、丁将该金砖一分为三,各自所有。现甲到期未偿还银行的借款,银行可就哪一块金砖行使担保物权?

回答:三块均可。

2.如果该金砖的一半被磨损,不复存在。现甲到期未偿还银行的借款,银行可否就金砖的剩余部分行使担保物权?

回答:可以。

(2)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是指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价值,以保障自己各部分的债权受清偿。这意味着:其一,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经过分割分别为不同的人享有时,分割后享有债权的人,仍然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价值保障自己享有的债权受清偿;其二,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部分转让而分别为不同的人享有时,通过受让享有债权的人,仍然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价值保障自己享有的债权受清偿。

【训练】甲借款100万元给乙,丙以房屋A向甲提供担保,以保障甲债权的实现。

1.如果甲将对乙的100万元债权中的40万元,转让给丙。

(1)丙所获得的40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房屋A的担保?

回答:是。

(2)甲剩余的60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房屋A的担保?

回答:是。(www.xing528.com)

2.如果甲死亡,甲对乙的100万元债权由甲之子大甲继承40万元、小甲继承60万元。

(1)大甲所继承的40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房屋A的担保?

回答:是。

(2)小甲所继承的60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房屋A的担保?

回答:是。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在通常情况下,物权作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随着客体的灭失而消灭。但担保物权是一种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价值支配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价值受偿为目的,在担保物权的客体灭失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物权并不因担保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担保物价值的代位物之上。这意味着,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后,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优先受偿;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提存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

【训练】甲将土地A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银行设立抵押,用以担保银行对乙的借款。银行的抵押权成立后,土地A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征收,甲获得征收补偿金500万元。

1.如果银行对乙的债务已经到期,银行可对该笔补偿金行使什么权利?

回答:主张优先受偿。

2.如果银行对乙的债务尚未到期,银行可对该笔补偿金行使什么权利?

回答:主张提存该笔补偿金。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涉及价值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履行对象的界定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给付义务人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反之,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物的变价,有权优先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源自担保物权的价值支配权的特性,是民法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是优先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效力,而非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债务人即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上述区分没有意义;而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上述区分则至关重要。

【训练】甲公司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以房屋A向银行设立抵押,乙公司以房屋B向银行设立抵押。经查,甲公司有债权人张三,乙公司有债权人李四。

1.在房屋A的变价上,银行可优先于谁受偿?

回答:张三。在银行受偿后,张三可就房屋A的剩余价值主张受偿。李四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对甲公司的房屋A没有受偿权。

2.在房屋B的变价上,银行可优先于谁受偿?

回答:李四。在银行受偿后,李四可就房屋A的剩余价值主张受偿。张三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对乙公司的房屋B没有受偿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