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解决农民集体成员居住问题的基本制度设计,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地上权制度在新时期、新情况下,针对我国农民集体成员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制度的创新,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一种新型的、相对独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成员,并且往往表现为“户”。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立目的在于解决农民集体成员的居住问题,因此,立法上对该权利的行使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仅限于农民集体的成员,并且农民集体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除本农民集体成员以外,城镇居民和其他农民集体的成员均不能对本集体组织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作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依照我国物权法律和土地管理法规的限定,其只能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外,被作为住宅用地的其他土地,均不能视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农民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以建造居住性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对作为此权利客体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享有在其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依法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限定于农民集体成员内部,其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而此种保障和福利性又主要体现在该农民集体的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以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该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此种便利。因此,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明确规定了行政审批程序。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进行重建(必要时需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关系辨析
宅基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部分的地上权制度既有相类似之处,亦有明显区别。二者的相似点在于均是权利主体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附属设施并取得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但其区别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方面,地上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权利主体与土地所有人之间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定;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且该自然人与土地所有人即农民集体之间须有隶属关系。
2.制度设计目的方面,地上权的设计目的在于使权利主体对他人土地上的工作物取得所有权,并且,此处的工作物不限于个人住所和房屋建筑;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目的仅在于使权利人获得个人住所及家庭院落。(www.xing528.com)
3.权利取得方式方面,地上权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地上权合同而确立,一般为有偿行为;而宅基地使用权却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且多为无偿或仅支付少量费用。
4.权利内容方面,地上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其转让时可以与地上物一并转让,也可以分离转让,且存续期限为有期或者无期;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不能单独转让,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存续期限一般是无期限限制。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辨析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构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但二者之间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主体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则没有此方面的限制。
2.权利客体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严格限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城镇国有土地。
3.取得方式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通过行政审批,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有出让和划拨两种取得方式。
4.在权利处分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处分,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投资入股以及自由转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较为自由,可以互换、转让、出资、赠与或抵押。
5.权利成立要件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取得要依靠行政审批产生,登记不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只是若已经进行了登记,在权利转让或消灭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权利,其消灭时亦应该进行注销登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