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权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包括消灭原因和消灭后果。就消灭原因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适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1.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物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存续。关于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同时,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依法相应延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于消灭。
2.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的表现形式。从合同法角度而言,承包地的交回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解除合同。关于承包地的交回,《民法典》没有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的收回。承包地收回是指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收回土地承包权人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但在具备了法律规定事由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而占用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归于消灭。(www.xing528.com)
5.承包地灭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而毁损灭失的,如耕地完全沙漠化、承包地全部成为水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消灭,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取回出产物和农用构筑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土地上的出产物、农用构筑物,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花费劳力或资金所设置或所得,故自当由其取回。
2.补偿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入补偿请求权,即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时的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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