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移转。在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之前,《物权法》(已失效)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得以延续,本书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传统流转方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财产权利得以流转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此为财产权应有之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互换、转让、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这是指同一农村集体的不同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对各自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结果,是互换的双方享有了原属于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双方与作为农村集体的发包人之间依然存在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无需经发包人的同意,仅需向发包人备案即可。根据《民法典》第335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已经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发生互换,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这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同一农村集体的成员进行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结果,是受让人取得了转让人原本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转让人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人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建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经发包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335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取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订立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受让人即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https://www.xing528.com)
【训练】甲与乙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合同订立后,并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与丙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乙、丙谁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
回答:丙。尽管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乙即取得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其并未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故在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后,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得对抗丙而归于消灭。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依《民法典》第342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基于家庭承包而无偿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重大差异,其不具备福利性与社会保障性,在流转中受到的限制理应更弱,特征上更趋于一种普通的民事财产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特征主要体现在抵押和入股两种特殊流转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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