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添附物的归属及利益平衡问题及解决方案

添附物的归属及利益平衡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社会经济立场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让发生添附后的物归一人或数人共有。所以,为了使添附后的物能发挥其功能,法律一般禁止对添附物恢复原状,并且明确添附物的归属,解决添附物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丙看后认为这根木头根本不值钱,就丢在一边不再过问。恰好甲也来找丙,发现这根木头形状奇异,于是向丙提出自己来雕刻。丙并不认识甲就说那你随便吧。丙看后大加赞许,评估市场价是10万元。

添附物的归属及利益平衡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添附的含义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性质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从社会经济立场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让发生添附后的物归一人或数人共有。所以,为了使添附后的物能发挥其功能,法律一般禁止对添附物恢复原状,并且明确添附物的归属,解决添附物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添附产生的物的归属

我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以下按照添附的三种形态分别介绍添附引起的所有权取得问题:

1.加工。加工是指用他人的材料,以自己的劳动做出新的、价值更高的物。加工一般是指用他人的动产做成新的动产,如用他人的璞玉雕琢成玉佩;也有可能加工成新的不动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成房屋。与附合、混合相比,加工的重要特征是通过加工人的劳动使新物得以产生,加工并非如附合那样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成为一物,加工也与不同所有人动产无法区分的混合不同。

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加工的善意与否,以及加工所增加的价值与材料本身的价值比较等因素后才能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加工物的归属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这种情况下的加工往往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为。例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的物完成加工后,该加工物应当归定作人。如果没有约定而加工他人之物,则加工就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情形下的加工既可能是善意的加工,也可能是恶意的加工。对于恶意的加工,如未经许可而故意将他人汽车喷涂成别的颜色,则构成侵权。侵权者有义务赔偿或恢复原状,但加工人无权利请求赔偿油漆的损失。如果加工物的价值大于材料价值,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对材料所有人进行补偿;如果加工物的价值与材料价值相当或者低于材料价值,则加工物应当归材料所有人。

2.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在一起从而形成新的财产,对该新的财产在观念上认为属于一个财产。附合于他物的物已经成为该他物的组成部分,如果要拆分,必然要对物进行毁损或者拆分,由此产生的费用过于巨大而不经济。理论上对附合可以分为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以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合。(www.xing528.com)

在不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情形下,一般认为由于不动产的价值较大,因此动产应当归不动产所有人享有,动产的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所有人应当对动产所有人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人所取得的对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情形下,如果能够分出主物与从物,则依据从物归属于主物所有人的做法来处理;如果无法分清,则合成物应当归属于合成前拥有较大价值物的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各方价值相当,则应当由各方共有。

3.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在一起,无法再行分离,也无法再区分出混合成分的归属的情形,如甲的小麦与乙的小麦混为一桶。与附合之后尚可看出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成分不同,混合之后无法区分是谁的财产。按照经济效率的要求,一般也按照混合前动产的价值大小来确定混合后新物的归属,混合后的新物归价值大的一方所有,但应当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训练】甲是一名初出茅庐的木雕爱好者,很有才华但名气不大。一日,乙将自己的一根黄杨木交给丙,请丙进行木质鉴定。丙看后认为这根木头根本不值钱,就丢在一边不再过问。恰好甲也来找丙,发现这根木头形状奇异,于是向丙提出自己来雕刻。丙并不认识甲就说那你随便吧。于是甲当即拿了刻刀很快将这根木头雕刻成一个栩栩如生的小象。丙看后大加赞许,评估市场价是10万元。乙得知后,认为这个木雕小象应当归自己。请问乙的要求是否合法?

回答:甲的行为属于加工。黄杨木仅是材料。木雕小象价值较高应属于加工者,即甲,但甲有义务对乙进行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