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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及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如果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使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则构成侵权,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在主观上是想占为己有,拒绝向权利人返还,也包括对遗失物擅自处分的行为。李某履行了拾得遗失物所要求的返还给权利人、及时通知和妥善保管义务,因此他为养小狗所花去的费用应当由小狗的管理人即王某夫妇承担。

拾得遗失物及其法律责任

遗失物是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物。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属于动产,不动产由于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所以不可能成为占有脱离物;二是须无人占有,也就是说遗失物在被拾得前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三是遗失物占有的丧失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但遗失物确定地存在其所有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与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有占有的意思,也会构成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并不能使拾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是使拾得人承担了三项义务:

(1)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的义务。如果拾得人不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则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将遗失物擅自处分还构成不当得利

(2)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的义务。如果拾得人知道权利人,就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如果不知道则应当及时送交公安等部门。

(3)对遗失物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遗失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因此,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往往也同时构成无因管理。在管理中,拾得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对遗失物进行妥善的保管。例如,如果遗失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物质,拾得人也可以将该物变卖,提存价金。如果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使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则构成侵权,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对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往往进行特别的规定,从而与无因管理形成区别,民法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应当作为拾得遗失物的补充适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费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在主观上是想占为己有,拒绝向权利人返还,也包括对遗失物擅自处分的行为。

2.遗失物所有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1)遗失物所有人在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2)遗失物所有权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其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人为了寻找遗失物会发出悬赏广告,申明自己将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方允诺,若拾得人履行返还遗失物的行为,则权利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允诺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在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时,应当先行从遗失物的价值中扣除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在保管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并且国家取得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一经取得,物上原有的所有权便消灭。

【训练】李某年仅8岁。一天傍晚,他在途经自己家附近的环城公园时,发现有一只可爱的白色小狗,正在汪汪乱叫。李某一贯喜欢动物,看到小狗就忍不住蹲下逗它,结果小狗就跟着李某走了。李某把小狗带回家,越看越喜欢。李某父母让他把狗扔掉,李某怎么也不肯。后来发现小狗的脖子上带着一个项圈,上面刻着王某的名字和一个住宅电话。李某父母说这只狗肯定是王某的,于是赶紧拨打该电话却无人接听。李某便用自己过年攒下的压岁钱到超市买来狗食和牛奶等喂它,还常常领它出去散步。过了一个多月,一对夫妇找到李某家,称他们就是王某,这只狗是他们的,而是感情深厚。因他们到外地旅游将狗交给亲戚喂养,结果亲戚不慎让小狗在环城公园跑丢了。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打听到小狗在李某家。李某开始不信,后来王某夫妇一下子说出了小狗脚趾上的一个比较隐秘的特征,李某才终于相信。在李某父母的劝说下,李某同意将狗归还。王某夫妇将200元酬金给李某父母,但是李某父母说为了养小狗李某已经把500元压岁钱花光了,并且找出了所有的购物小票,要求王某夫妇将这些花费予以返还。请问,本例情形下,王某夫妇应当答应李某父母的要求吗?

回答:实践中,拾得饲养的动物也按照拾得遗失物来处理。拾得遗失物是民法中的事实行为,它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年仅8岁的李某捡拾小狗的行为当然可以构成拾得遗失物。李某履行了拾得遗失物所要求的返还给权利人、及时通知和妥善保管义务,因此他为养小狗所花去的费用应当由小狗的管理人即王某夫妇承担。此外,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无因管理,依据无因管理的具体规定,王某夫妇享有移转管理后果给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对李某承担费用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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