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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两个或以上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确定权利的行使方法。按份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纵然受让人已经取得该按份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仍有权在权利行使期间内,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优化方案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按份共有人所拥有的共有份额本身,即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因此遵循财产的自由流转原则,由按份共有人自行决定是否将其应有份额进行转让。《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中较为典型的优先权。按份共有人之间虽然没有共同共有人那种紧密的身份关系,但是毕竟在某些情况下,某一按份共有人出让其应有份额后,因受让而加入的新共有人可能会让原来的共有人感到不便。法律在赋予每一个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额的自由时,也要照顾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意思。为此,允许按份共有人就其他应有份额出让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305、30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9条至第1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

1.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应有份额。只有在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应有份额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按份共有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额,或按份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在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应有份额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里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训练】甲乙按份共有一栋写字楼,甲因需要资金拟出卖自己的份额。丙愿意出价1亿元购买,乙愿意出价600万元购买。请问甲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卖给丙吗?

回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的按份共有中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当其他共有人与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通知了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且通知中包含了同等条件内容的,也即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即时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判断。此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①以转让人通知载明的期间为准,但不得短于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②转让人的通知中未载明期间的,为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训练】甲乙按份共有A车。现甲通知乙:甲欲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转让给丙,并告知了对丙的转让条件。

1.如果甲要求乙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可在多久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回答:乙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2.如果甲要求乙3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可在多久内行使优先购买权?(www.xing528.com)

回答:乙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甲未明确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乙可在多久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回答:乙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2)转让人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或通知中未包含同等条件内容,也即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具备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判断的条件。此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①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②其他共有人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权利消灭。在这里,“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的确定方法是:

第一,不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共有登记之日起转移;

第二,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共有份额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

【训练】甲乙按份共有房屋A。现甲通知乙:甲欲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转让给丙,但未告知对丙的转让条件,要求乙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1.如果乙收到通知后第20天,知道甲对丙的转让条件。乙可在多久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回答:乙知道甲对丙的转让条件之日起15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2.如果乙始终不知道甲对丙的转让条件,乙的优先购买权何时消灭?

回答:自甲向丙办理房屋A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后,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2.两个或以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两个或以上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确定权利的行使方法。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受让。

3.共有人侵害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纵然受让人已经取得该按份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仍有权在权利行使期间内,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撤销该对外转让共有份额的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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