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债权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能存在因共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共有的外部关系。处理这种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是:对外不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由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在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每一个共有人都承担向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责任,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债权。
【训练】甲乙是夫妻,为向银行借款将共有的一套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乙未向银行还款,还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该房屋归甲所有,所有债务由乙承担。银行对此并不知晓。请问若银行主张自己的债权、抵押权,应当向甲主张,还是向乙主张?
回答:第三人若不知情,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共有人履行全部债务,而被请求的共有人不得以自己在共有关系中的内部份额来对抗这种请求。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www.xing528.com)
对按份共有人内部关系的处理应遵循真实性原则。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对第三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就是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但对共同共有来说,由于在内部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以并不存在追偿问题。
【训练】甲乙丙三人在闹市区租了一家门面,合伙开设了一家服装店,约定三人按5:3:2的份额出资和承担责任。开始时三人经营不善,服装店很快陷入困境。于是乙丙二人到外地另谋生计,甲留下勉强维持经营。半年后,房屋租期届满,甲还想坚持下去,便从自己家中直接给房东拿了半年的房租6万元。又过了半年,生意慢慢有了起色。此时乙丙也回来愿意继续经营服装,甲要求乙丙分担6万元房租。但乙丙以自己在这半年间并没有参与经营为由进行推脱。于是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5:3:2的约定分担6万元的租金,即乙承担2万元、丙承担1万元。请问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吗?
回答:本案甲乙丙属于按份共有,房租属于他们共同的债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甲完全可以按该规定以及与乙和丙约定,要求他们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租金份额,即乙承担2万元、丙承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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