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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及其容忍义务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理上通常将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承担的义务称为“容忍义务”。因此,相邻关系的首要特点便是其涉及的主体应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两大类。相邻关系在总体上属于对所有权的限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中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往往是对所有权人权利行使最低限度的限制,自然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约定。本原则体现了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

相邻关系及其容忍义务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这一术语比“相邻权”更能全面概括立法对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权利限制的规范内容。我国《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

【训练】相邻关系是《民法典》中的物权吗?

回答:相邻关系并不是物权,而是处理相邻不动产的各方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物权时,应当给予对方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法律制度。学理上通常将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承担的义务称为“容忍义务”。如果从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毗邻方给予自己便利这个角度看,相邻关系也可以称为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则是维持毗邻各方就不动产之使用所需的利益平衡状态。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然而这样就可能使不同不动产权利人就各自不动产的使用(例如在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产生冲突。《民法典》规定相邻关系,就是为了使相邻不动产各权利方绝对性的权利受到必要的限制,以获得相邻不动产各方在总体上利益的平衡,维持对不动产使用的法律秩序。因此,相邻关系的首要特点便是其涉及的主体应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两大类。其中,“相邻”一般是指不动产在客观上的相互毗邻、相互连接的状态。但是,构成相邻关系,并不限于不动产的直接毗邻或连接状态。即使不动产在客观上并非毗邻或连接,只要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相互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就可以成立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和多样性。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以此区别于纯粹道德范畴下主体之间承担的相互容忍义务。通说认为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此种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若相邻方不提供,己方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表明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确定性,即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或扩张,以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对自己不动产的利用。

此外,基于人类生活的复杂性,相邻关系的类型也是多样的,而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因相邻关系类型的丰富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并且会因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地区性差异,还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变化。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需要我们在具体的相邻关系中进行把握。

3.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地习惯而产生,也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相邻关系在总体上属于对所有权的限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享有的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也是依法产生的,既不存在权利的设定问题,也不存在权利的公示问题。[3]不过,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成文法律不可能全面予以规定。对此,我国《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可见,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相邻关系还可以依据当地习惯来确定。

【训练】如果一方果树的果实坠落在邻人的土地上,应当是由果树的所有权人取回果实,还是由邻地的权利人取得?

回答: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邻地果实的取回权,对越界自落果实的相邻关系并无规定,各地也存在习惯上的差异,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就必须考虑当地习惯来确定果实究竟应当属于哪方。

此外,相邻关系作为私法中的制度,也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就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进行约定。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中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往往是对所有权人权利行使最低限度的限制,自然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约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训练】张某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兴建起一座三层高的小楼。该楼与南面陈某的两层小楼相邻。建房过程中,张某与陈某经协商约定:两家的小楼相距40厘米。张某的楼与陈某的楼实际相距42厘米。但张某的楼建成后,陈某发现张某家的楼顶安装了长达20厘米的飘檐,这样一旦下雨,雨水会倾泻在自家两层小楼的楼顶上。陈某认为与张某约定40厘米的距离不仅包括楼底相距40厘米,也包括整个建筑物不得超过40厘米。因此要求张某将飘檐尽速拆除。但张某认为当地风俗允许给房屋建飘檐,并且自己未违反关于相距40厘米的约定。双方争执不下,陈某遂诉至法院。请问本案谁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回答:相邻关系虽然是处理相邻不动产使用关系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运用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张某与陈某所居住的地方,通常的习惯是相邻房屋间距不少于80厘米;当地确有给房屋建造飘檐的习惯,但飘檐伸出的长度应控制在相邻间距的1/3之内。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张某与陈某之间关于相距40厘米的约定合法有效,但张某所建飘檐的长度不应当超过相邻间距的1/3即13厘米。因此判决张某将飘檐的距离缩短至13厘米。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本原则体现了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生产与生活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是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料,但由于物质资源的稀缺性,所有权制度便是为了使物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而划定其归属的制度。作为所有权限制制度的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解决不同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其制度目标仍是追求不动产效益的最大化。这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便成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和首要原则。

2.团结互助原则。团结互助原则体现了相邻关系的深刻社会意义。社会分工使社会各个部分的功能紧密联结在一起,分工就需要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团结。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所表达的意义也是倡导人们相互之间的容忍、谦让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如果没有团结互助,社会将无法维系,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维持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因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以团结互助为行为准则,认真地尊重毗邻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发生矛盾冲突时也应当按照团结互助的原则来化解纠纷,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法律价值。在确定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公平合理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三点要求:

(1)不动产毗邻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2)各方在相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不应出现一方义务畸重或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状态。

(3)任何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注意不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尽量把对对方的损害降至最低。例如,在弃置固体废物时,应当避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再如在行使通行权时,应选择对对方影响最小和损害最低的通行路线,而不是任由自己的方便来选择通行路线。在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训练】张某的房屋与李某房的屋前后相邻,张某的房屋在南边,李某的房屋在北边。一年前,张某改建房屋时,在与李某房屋的交界处建成一堵外高2.5米、内高2.27米的围墙。所建围墙正好遮挡了李某正屋(即南边)的大门及两扇窗户。张某还把原在庭院东边的排水口移至西边。该排水道为明沟、较浅。由于地势南高北低,逢雨天,张某大院内的雨水全部都流到李某正屋。张某在建围墙和排水口时,李某曾多次提出异议和阻拦,但均无效。张某认为围墙所占土地属于自己宅基地范围之内,并称由于当地盗窃频发不得不将围墙建高;而之所以将排水道移至西边,是因为东边地势较高,水会倒灌在自己的院落。村委会虽然积极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后李某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答: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张某所建围墙遮挡了李某正屋大门及窗户,确实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采光,也影响了排水。故本案中法院后来判决张某将围墙从上往下拆除1.6米;将西边排水道加深,并建成暗道,避免排水进入原告正屋。张某把原在庭院东边的排水口移至西边,该排水道为明沟、较浅。由于地势南高北低,逢雨天,张某大院内的雨水全部都流到李某正屋,严重妨害了李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同时也损害了李某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张某依法应当向李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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