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集体所有权概述
城镇集体是相对于农民集体而言的,它是指城镇一定社区或者经济组织的居民或者劳动群众,为实现自我服务,解决成员在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而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形成的集体组织。
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最初是在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为了安置待业青年又创建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在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中,除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外,其余财产归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因此,我国的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城市的街道社区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二是自20世纪50年代由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等合作社基础上转变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运输企业;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城镇集体企业经过改制已经改为公司制企业,有的改制为职工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的改制为私人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质属性在于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要以实现集体劳动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目的,集体企业是劳动者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利益的实现体现在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对于集体劳动者的利益实现主要体现在为集体劳动者(主要是弱势劳动群体)提供就业机会,按劳分配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收入,以集体资金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缴纳各种劳动保障基金。如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资本制企业改制,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它就不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企业产权也就不是集体所有权性质,其企业财产权就适用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其企业组织活动的法律适用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二)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归属(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263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由“本集体”享有,即以集体组织的名义享有,而不像农民集体所有权规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享有。由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城镇集体所有权就是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归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但是,基于如下原因,城镇集体企业所有权的享有者,不宜采取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方式,而应由城镇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即集体成员与企业关系并不稳固。虽然有的劳动者一直在一个企业劳动,但大多劳动者变动很大,而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不像农民集体的土地资源那样稳定地存在。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界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就很难具体地界定为企业的集体成员,即企业劳动者,而只能抽象地界定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不同于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处在农村社会之中,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因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受自然规律作用的特点,主要采取集体所有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与农民个人家庭承包经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分散劳动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因此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应由本集体的成员集体直接享有所有权,以便于集体所有与成员家庭承包占有的结合。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处于城市社会之中,主要从事工商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其经济活动具有集中经营和集体劳动的特点。在城镇集体企业中,集体所有制本质所要求的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表现为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集中占有和支配。这种集中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特性决定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应当集中于与集体成员相区别的集体企业,而集体企业区别于集体成员,具有独立人格,即为集体企业法人。因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即以其集体法人名义享有所有权,由集体法人拥有集体所有权。
因此,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城镇集体,即每个单元的城镇集体组织,而且不是成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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