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对象,即哪些不动产和动产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对象。《民法典》关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规定就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是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些资源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是由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在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就是要把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基本的自然资源由集体成员公有,而不得为个别人私有,从而保障社会成员能够公平地享有这些社会资源,获得生存的基本条件,以防止自然资源向少数私人集中,由少数人垄断。在农村,对于农民来讲,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其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实行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必然导致土地向少数所有者集中和垄断,从而使一部分人失去生存的基本条件,这是为我国历史发展所证明的。因此,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等自然资源的集体公有制,以集体公有制的形式将这些资源集中为社会的资源,为社会成员公平享有。法律规定这些自然资源为集体所有,为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各集体具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其产生则是由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等生产资料公有化措施实现的。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如房屋、厂房等;生产设施,如大型农业机械、机器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如水库、抽水站、灌溉设施。(www.xing528.com)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是指集体所有的为集体成员服务的公益设施。大部分农村集体在村一级一般都有村办小学、文化站、合作医疗站,有的还有农业科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有的还有体育健身馆、文艺演出器材、舞厅等。这些设施大多是由集体积累、农民集资、社会捐助、国家扶持等筹建的,但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对于集体所有的客体范围,除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集体不能享有所有权以外,法律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因此,除以上列举的常见的集体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种类以外,对于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只要集体依据法律规定事实取得所有权的,集体都可以享有所有权。例如,集体开办的农贸市场、集体的交通工具、集体开办的矿场及其设备、集体企业的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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