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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解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民法典》第260条规定的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不动产和动产。《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解析

(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中的社区,即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集体的成员集体,对本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集体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一定社区范围的成员集体。《民法典》第261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就确立了农村各个成员是本集体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人,确立了成员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所谓成员集体,就是集体成员的全体,他们是具有共同利益认同感的居民群体。他们认同社区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全体成员集体享有,而不得为少数人垄断。在这种利益认同原则下,他们以集体形式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些成员集体是作为集体成员的自然人以特殊形式——集体或者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集体是成员的互相联系,与成员密不可分,集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存在,成员构成集体也不失个人之主体地位。在特定的社区集体中,只要成员处于集体之中,与集体共存在,他就是集体所有权的构成分子。正如马克思论述原始公社所有制时曾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2]

2.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属于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民法典》第260条规定的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不动产和动产。例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对于这些财产各个集体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取得。这些财产都是本集体范围公有化的财产,是为成员的集体利益存在的。(www.xing528.com)

3.农民集体所有权依照集体成员的集体意志行使。集体成员的集体意志是集体成员的民主意志,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的民主所有权。行使集体所有权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都要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决定。

4.农民集体所有权要由本集体成员的集体代表机构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是成员集体的所有权。成员集体要形成集体的意志并按集体意志处理日常的所有权事务,对内管理,对外代表集体活动,就必须要有自己的代表机构。《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农民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是指集体成员对属于本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但集体成员不得将集体所有分割成成员个人的单独所有。集体成员对集体的财产以集体一分子的身份、以集体名义享有所有权,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永远没有现实的、具体的应有份,不发生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分割、继承和转让问题。即使其脱退集体或者死亡也不发生个人对集体财产份额的分割和继承问题。这是由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性质决定的,也是集体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的基本保障。

6.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为最终目的,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具有受益权利。集体所有权不可为集体成员所分割,它是为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社会利益而存在的,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不可分割与集体所有权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目的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集体成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实现成员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其集体利益和每个成员的共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例如,在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础上,成员个人以成员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可以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获得基本的生产资料,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都不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分割,而是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以集体所有权主体成员身份为依据,以他物权形式实现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集体所有权对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还表现在集体为成员个人提供共同享有的共益设施,提供集体福利分配。例如,将土地征收补偿款、集体经营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福利分配给集体成员个人。在这里,集体福利分配与集体所有权的不可分割并不矛盾。因为集体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是指由集体所有制决定的基本生产资料所有权必须由集体所有,不可改变为成员个人的私人单独所有,而集体福利分配则正是在坚持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对福利性可分配财产的分配,它不动摇集体所有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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