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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保护的违反行为在本案中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民法典》第260条第1项中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请问本案中,有哪些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保护的违反行为在本案中有哪些?

(一)国有财产的客体地位

就国家所有权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并非“不动产和动产”,而是“国有财产”。这主要是因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功能,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很多难以归属于民法中“动产和不动产”的物质资源也必须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对国家所有权,不能以“不动产和动产”来概括其客体,而只能将“国有财产”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二)国有财产的具体范围

国有财产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国家专有财产和非专有财产两大类。前者只能归属于国家,后者则也可由国家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

1.国家专属财产。

(1)矿藏、水流、海域;

(2)无居民海岛;

(3)城市的土地;

(4)无线电频谱资源;

(5)国防资产;(www.xing528.com)

(6)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8)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2.国家非专属财产。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还存在集体所有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260条第1项中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接支配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房屋、办公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机器设备、现金等,从财产性质上讲,也可由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所有。

【训练】某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将部分优良资产转移到由该企业员工的家属、退休职工以及政府领导的亲属组建的甲股份公司中。该国有企业原来有14000万元的净利润,在转让时竟然给甲公司转让了16000万元净利润。而该国有企业在账面上已经资不抵债,之后便申请破产。而甲公司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便开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普通员工每位平均获得约20万元的股票,公司高管人员获得的股票更多。一年后,在甲公司成功上市的情况下,员工和高管人员所持的股票在法定禁售期届满后即可在证券市场上出卖。请问本案中,有哪些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回答: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的目的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但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而损害国家所有权的情况比较严重,本案例即为一个典型例证。我国《民法典》第259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有财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中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如本例中将国有财产变为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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