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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定代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据此,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民法典》坚持“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国家所有权本质,也要坚持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进而,国家出资设立的营利法人,对国家的出资也不享有所有权。这些自然资源类的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定代表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抽象的主权和政权组织,同时也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训练】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政府所有”的含义一样吗?

回答:我国的国家所有权主体是国家而非政府。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和一个经济范畴;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在最终目的上是保障全社会的民主和社会公平。但“全民”并不适宜作为民法中的所有权主体,并且极易导致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从而在事实上损害公共财产的利益。而国家作为主体享有所有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因此,“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立法表达,其实是强调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或功能是实现全民的公共利益。

“政府所有”在我国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国有财产归属于全民,是对国家这个社团法人的组成人员——全体人民的公平对待。我国《民法典》坚持“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国家所有权本质,也要坚持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国家是国家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或与国家共同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所有权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统一掌握,非经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私人,都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也不能与国家一起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

既然国家是唯一的国家所有权主体,那么事实上占有、使用,乃至于收益和处分国有财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国家所有权主体唯一性的前提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只能依法享有相关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等具体权能。进而,国家出资设立的营利法人,对国家的出资也不享有所有权。正如《民法典》第269条第1款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营利法人需要自主经营,而自主经营必然需要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即使国家出资的营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具有程度较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它依然是他物权而非所有权。

【训练】某国有企业为扩大规模,拟从甲外商处购进价值8900万美元的设备,当地政府却决定让该企业从外商乙处进口相似的设备,但价值高达9900万美元,造成该企业实际多花掉了1000万美元。外商乙曾向中国某银行借款3000万美元,只还了1500万美元,剩余部分未还。而政府某领导竟然批准决定让这家国有企业替外商还这1500万美元的银行欠款,使这家国有企业遭受了上亿元人民币的损失。而外商乙则通过上述两项活动获得了几千万美元的收益。这一案例中,有哪些违反了《民法典》?(www.xing528.com)

回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对其出资设立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而国有企业同时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在本例中,当地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该国有企业购进高价值的设备并替外商乙清偿所欠银行的债务,显然损害了该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造成了大量国有财产的流失。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就是实践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清晰的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财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侵害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二)我国国有财产的管理体制

尽管国家是国有财产唯一的所有权人,但我国的国有财产存在由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的体制。我国的国有财产包括三大类:一是资源类国有财产,包括土地及其他各种自然资源;二是由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财产;三是企业类的国有财产。由此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国有财产管理体制:

1.资源类国有财产管理。对于土地及其他各种自然资源,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立法来施行国家对这些财产的管理。这些自然资源类的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财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承担管理职责。

3.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财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事业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承担管理职责。

4.企业中的国有财产。对于企业国有财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规定,企业国有财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其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据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是我国国有财产管理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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