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权能概述
所有权作为一种抽象的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而“支配”通常需要表现为若干具体的形式,这些形式即所有权的权能。所以,所谓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指所有人为了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性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相对于抽象的所有权本身,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从消极方面看,排除他人干涉也应当属于所有权的权能。本书以下也将按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分别予以介绍。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实施管领、控制,并允许他人对所有物实施管领、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其使用权能的基础。
2.使用。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所有物的性质,对所有物加以利用,并允许他人按照所有物的性质,对所有物加以利用的权利。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其占有权能的延伸。“使用”需受到所有物性质的约束,这是其与“处分”的分界线。例如,用自己的玻璃杯喝水即为对玻璃杯的使用,而将自己的玻璃杯砸毁则为对玻璃杯的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人使用所有物的权利,与基于所有权人的允许,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之物的使用(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前者对所有物的使用是全面的,后者则需受到约定或者法定的限制。例如,我国《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收益。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所有物的新增价值,并有权允许他人收取所有物新增价值的权利。在当代社会,所有权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所有权人带来收益,因此收益权能的法律和现实意义显得格外突出。
4.处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处理,包括消费、毁损、加工、抛弃、转让等。处分是最能体现所有权支配性本质和所有权人自由意志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指改变所有物的性质、形态,如对所有物的消费、毁损、加工;法律处分,则是指改变所有物的权利,如对所有物的抛弃、转让。一般而言,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仅归属于所有权人,他物权人一般没有处分权能。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实现条件时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此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使非所有人享有处分权能。例如,《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www.xing528.com)
【训练】甲买了一辆轿车,平时开着车上下班。朋友乙开办公司资金紧张,甲便将这辆车为乙办理抵押贷款,从银行获得贷款30万元;后来甲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消灭了抵押权。甲还曾将这辆车借给朋友丙无偿使用了1个月。后来经人介绍,将车放在丁的婚庆礼仪公司;如果丁公司有业务需要,就将车开走,每次给甲600元。现在,由于甲买房欠戊的钱,甲现在准备把这辆车作价28万元抵偿给戊。请问,甲对这辆车的上述使用,是否具有《民法典》物权编的依据?
回答:具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在这个案例中,轿车的所有权属于甲。甲平时开着车上下班就是对该车的占有和使用,将该车为甲贷款而作为抵押物、出借给乙也属于发挥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将车通过礼仪公司丁出租则属于收益权能;将车给戊抵债则属于处分权能。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的限度内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这是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体现。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往往在受到他人侵害时才能显现,所以相较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这种权能被称为消极权能。虽然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但是我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在解释上,所有权还应当包括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并且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还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也体现出作为物权典型代表的所有权所具有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训练】赵某新近购买了一套住房。他精心设计房屋的装修风格,决定给卫生间装一个超大的豪华浴缸,为此重新更换了供水管道。不久,楼下田某找来,称自己家卫生间的屋顶严重渗水,已经无法使用。赵某未予理睬。后来,在物业公司的调解下,赵某同意物业公司前来检查,经检查发现是赵某自行更换的供水管道质量较差而导致渗水。物业公司要求赵某重新更换,赵某称若更换就得拆除浴缸,自己太忙无时间,迟迟不予更换。田某一气之下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赵某尽快更换供水管道。请问,法院应当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吗?
回答:应当。本案实质是一个相邻关系纠纷。在这个例子中,赵某为自己房屋进行装修、安置浴缸、更换供水管道等行为都属于对自己房屋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说,依据所有权的权能,赵某不仅有权为这些行为,而且有权排除其他人,包括田某和物业公司的干涉。但是,本案中田某也是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对于自己的房屋同样享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对于赵某行为导致自家卫生间无法使用的状况,田某自然应当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赵某不当行为的干涉。这样,赵某和田某就所有权的权能就产生了冲突,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正是为解决这种冲突而存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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