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所有权即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关于财产归属至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定分止争的重要功能。自从产生了国家和法律,所有权制度也就随即产生;通过所有权制度确定的财产归属,不仅是维持整个国家财产秩序的必要举措,也能决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
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也是物权的原型;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或财产权体系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有权是相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最典型的支配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自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主物权;是相对于限制物权的完全物权;也是可以永远存在的无期限物权。
【训练】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的一栋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请问甲从何时拥有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回答:房屋登记之时。
(二)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使个人能够对其所有物进行独立的支配,并排除其他人的干涉。这种权利的重要性也引起了人们对其本质的兴趣。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权并非纯粹的法律逻辑,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所有权的本质是作为法律上层建筑,对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关系的体现。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所有制的发展变化也导致所有权的发展变化。
我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适应,民法典构建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大类型。
(三)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作为民法中最为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其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www.xing528.com)
1.所有权权能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全面性是指所有权人享有一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权能,能够对物进行全面的支配。相比于其他物权,所有权的内容最充分也最全面。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此外,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还是他物权得以产生的原权利;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享有直接管领的权利,或者说,他物权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权权能的全面性。
所有权的整体性,也称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享有的权能虽然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方面存在具体的差别,但是在整体上表现为统一的支配力。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同权能仅是整体性所有权的不同体现;所有权也并非这些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抽象性的、整体性的权利,不允许在内容或时间上进行分割。例如,不动产的所有人就其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即使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都归他人所享有,也在事实上限制了该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但该不动产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的性质却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我国《民法典》也认可和维护所有权的整体性,例如在物权体系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与所有权相并列的他物权;其设立都不能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在《民法典》第241条中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训练】李某在市区有一栋二层小楼,他将一层出租给甲开设了一家小型超市,每年租金3万元;将二层出租给乙办成了一家小旅馆,每年租金2万元。李某自己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单元房内。由于当时股市回暖,李某特别想炒股赚钱,便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丙提出得有担保才能将这么多钱借给李某。李某于是以二层小楼作为抵押,并与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便借给了李某20万元,约好两个月后归还。李某迅速将钱投入股市,很快获益,于是按期归还丙20万元。请问,李某上述行为中,他所有的这栋二层小楼是如何发挥所有物的功能的?
回答: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将二层小楼出租给甲、乙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为了借款将小楼设定抵押,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李某通过出租和设定抵押,分别实现了二层小楼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出租和抵押都不影响李某所有权的全面性和整体性。我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还具有永久性或恒久性,即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的标的相同时、永远地存在,直至标的物灭失。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人不行使其权利而消灭;即使发生所有权的让与或继承,所有权本身并不消灭,而是由受让人或继承人继续行使。此外,与债权相比,所有权的永久性也不允许当事人预定其存在期限;所有权的终止除了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权人抛弃以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以永久存在为其本质。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支配是充分的,即使发生某种权能的限制或分离,也不影响所有权本身的完整性和整体性。这就使所有权表现出弹力性和回归力的特征。所谓“弹力性和回归力”,是指就所有权的某一客体,如果设立了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则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一旦这种限制被除去,所有权又回复其圆满的支配状态。[1]或者说,“弹力性和回归力”是指所有权的诸种权能可以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例如占有、使用、收益乃至于处分,都可以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弹力性);但这种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本身的存在,并且权能与所有权本身分离的状态总会得以回复(回归力),而回复之时,便使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得以实现。因此,所有权的弹力性和回归力能实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整体性。
【训练】甲、乙是好友。乙急需向银行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给乙设定抵押。请问该抵押权的设定是否会否定甲对房屋的所有权?
回答:设定抵押权不会否定甲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典》第241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按照所有权弹力性和回归力的特点,即使存在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也不影响所有权人所有权的存在;如果乙能够按时还款,则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又将回复到圆满的支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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